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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卖方问题致购房无法继续,买方解约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1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 N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 2015 年就北京市石景山区 J 号回迁房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协议》(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解除)。

2.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返还购房款 81.5 万元。

3. 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60 万元。

4. 判令两被告连带双倍赔偿购房款 223 万元。

 

事实和理由:林某湘、王某刚与赵某美曾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王某刚将其拥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 J 号回迁房出售给赵某美,王某刚保证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得到共有权人同意,所签合同是共有权人真实意思表示。

 

随后,王某刚作为甲方,与乙方北京 N 公司、赵某美及丙方中介公司三方签署第一份《补充协议》,明确合同实际买受人为北京 N 公司。2020 年 6 月 2 日,林某湘、王某刚与北京 N 公司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再次确认北京 N 公司为案涉房屋实际买受人,合同签订后已支付 111.5 万元购房款,若林某湘、王某刚最终不能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无法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则按《回迁房买卖合同书》中甲方违约处理。

 

依据之前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孙某娟向王某刚就该回迁房的赠与,所以王某刚不是回迁房权利人,而回迁房真实权利人又不愿出售,王某刚已无法履行合同,故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刚答辩称:我认可合同真实性,但现在条件不符合当时签订合同的第五条,过户条件不满足,我没违约,当时签的合同不能成立,现在合同还在履行中。涉案房屋存在另一个官司,我不同意解除合同。我认可合同真实性,赵某美确实给我钱了,签合同时没我母亲名字,她只是介绍人、中介角色,房子是以我名义买卖,她只是代收钱款,本案与她无关。

 

第三人赵某美答辩称:房屋是原告买的,同意由原告公司主张权利。

 

 三、法院查明

2014 年定向安置房权属申请确认单(表 1),原协议具结人孙某娟,《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已列明人员:孙某娟、王某刚,未列明人员:王某奇。

 

卖方林某湘、王某刚与买方赵某美(均按手印)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

1.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 J 号房产(涉案房屋),甲方保证房屋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得到共有权人同意,所签合同是共有权人真实意思表示。

2. 房产交易价格 140 万元。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支付 30 万元作为购房定金(无违约情况下冲抵房款或首付款)。

3. 付款时间与办法:分三次支付房款,乙方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支付定金 30 万元,甲方交房时乙方支付 70 万元,剩余房款在房产证下发后过户当天付清。

5. 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具备过户条件,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7.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若乙方中途违约,购房定金不退;若甲方违约,双倍赔偿乙方购房定金,并承担房屋上涨导致乙方的所有损失或双倍赔偿购房款。落款处王某刚、赵某美签字。

 

甲方(出卖人)王某刚与乙方(买受人)N 公司、赵某美、丙方(中介公司)李某聪签订《补充协议》,针对甲乙双方所签关于石景山区 J 号回迁房买卖合同书,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 三方共同确认原买受人赵某美系 N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美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实际乙方(买受人)应为 N 公司。

2. 甲方和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有关手续,把房屋过户至 N 公司……原合同书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落款处王某刚签字、N 公司盖章、赵某美签字,北京某中介公司盖章、李某聪签字。

 

原告孙某娟与被告王某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

1. 撤销孙某娟对王某刚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 J 号房屋的赠与。

2. 驳回孙某娟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刚不服上诉,2017 年 9 月 1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 年 6 月 2 日,甲方王某刚与乙方 N 公司签订《补充协议》,鉴于:2015 年 7 月 22 日,双方就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 J 号回迁房屋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书》……2015 年 8 月 14 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向王某刚支付定金 30 万元;2015 年 8 月 14 日向林某湘支付购房款 70 万元;2016 年 10 月 27 日向王某刚支付购房款 7.5 万;2019 年 3 月 1 日向王某刚支付购房款 4 万元,共计 111.5 万。乙方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居住至今,期间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因王某刚继母孙某娟提起撤销赠与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后王某刚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涉案房产已被执行,但因王某刚和孙某娟之间另有纠纷,该涉案房产处于执行中止状态。鉴于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1. 因涉案房产仍处于纠纷中,甲方保证,待甲方与孙某娟就涉案房产达成调解,取得涉案房产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剩余房款于房产证下发后过户当天付清。

2. 如甲方最终未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无法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按《回迁房买卖合同书》中甲方违约处理。落款处吴某湘、张某刚签字、N 公司盖章、赵某美签字。

 

2015 年 7 月 22 日,赵某美向王某刚转账 300000 元。

2015 年 8 月 14 日,赵某美向林某湘转账 700000 元。

2015 年 8 月 14 日,李某聪签字的收条载明,今收到赵某美购买 J 号房产信息费 26000 元。

2015 年 7 月 22 日,王某刚、林某湘签字的《收款凭证》载明,本人王某刚,今收赵某美房款定金 70 万元整房屋定金。

2016 年 10 月 27 日,王某刚、林某湘签字的《收款凭证》载明,本人王某刚,今收赵某美预交房款 75000 元。

2019 年 3 月 1 日,王某刚签字的《预交房款》载明,本人王某刚,今向赵某美收取房款 40000 元。特此凭证。

 

 四、裁判结果

1. 确认北京 N 公司与王某刚、林某湘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2. 王某刚、林某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 N 公司双倍定金 600000 元。

3. 王某刚、林某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 N 公司购房款 815000 元。

4. 王某刚、林某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 N 公司购房款损失 310000 元。

5. 驳回北京 N 公司的其他请求。

 

 案件分析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出卖人林某湘、王某刚与赵某美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各方通过补充协议确认买受人变更为 N 公司,这种变更经过书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王某刚称林某湘是代收人非买受人的说法,从证据来看,林某湘在多份关键文件上签字且收取款项,所以此抗辩不能成立。

 

 (二)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后果

由于生效判决撤销了孙某娟对王某刚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这使得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对于 N 公司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应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处理。对于 N 公司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三)违约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出卖人因无法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对于 N 公司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然而,对于 N 公司主张双倍赔偿购房款的诉求,需要考虑其合理性。N 公司在购买房屋时明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却仍购买,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主张赔偿金额过高,所以对于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合同条款与证据的重要性

在处理这类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每一个条款都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比如本案中关于合同变更、违约责任、过户条件等条款。同时,要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到法院的判决书,都是构建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准确理解证据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才能清晰地判断案件走向。

 

 (二)关注合同履行中的变化因素

房屋交易涉及众多因素,尤其是回迁房这类特殊房产,可能因各种原因出现履行障碍。像本案中赠与的撤销导致房屋产权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作为律师,要时刻关注这些变化,提前做好应对策略。对于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因素,要在诉讼中清晰地向法院阐述,争取对己方有利的判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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