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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亲曾助夫妻买房,夫妻离婚后起诉要求还钱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10-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概述

 

原告孙铭因与被告陈宇、孙悦之间的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多笔款项及相应利息。二被告原系夫妻,后经判决离婚。涉案房屋在离婚纠纷及后续财产纠纷中被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且孙铭给被告的汇款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二、原告诉求

 

1. 陈宇支付以 626554 元为基数,自 2009 年 3 月 8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首付款利息。

2. 二被告偿还 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欠付的债务 1726300 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支付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3. 陈宇支付自 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的债务 96900 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支付自 2013 年 10 月 24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4. 陈宇以 1728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5 年 10 月 24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5. 陈宇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的债务 34900 元,并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辩称

 

1. 陈宇:与孙铭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没有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孙铭主张的首付款在之前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表示是对孙悦的赠与,不存在资金损失费;孙铭主张的还贷钱是孙悦高消费所用,与自己无关,且之前孙铭也主张是对孙悦的赠与。34900 元是孙铭出资,但属于重复起诉。

2. 孙悦:孙铭打给自己的钱数额属实,同意孙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1. 二被告原系夫妻,2006 年 9 月 18 日登记结婚,孙铭系孙悦父亲。

2. 2009 年 4 月 12 日,孙悦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 2065754 元,首付款 30%。2009 年 4 月 24 日,孙悦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 144 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3. 合同签订后,孙铭支付了涉案房屋首付款 625754 元,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期间向孙悦还贷账户支付 96900 元,二被告离婚后至 2015 年 10 月期间支付 172800 元,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支付 34900 元。

4. 因感情不和,陈宇于 2012 年 5 月 9 日将孙悦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判决离婚。离婚后,陈宇以共有权确认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二被告共同所有,后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5. 另查,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孙铭向孙悦账户支付款项合计 1726300 元。孙悦认可该款项用于偿还涉案房屋贷款但被二被告消费,陈宇对此不知情且认为孙铭婚内给付款项行为是赠与。

 

五、裁判结果

 

1. 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孙铭借款八万三千三百五十元,并以八万三千三百五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至实际给付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

2. 被告孙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孙铭借款一百七十二万六千三百元,并以一百七十二万六千三百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至实际给付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

3. 驳回原告孙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孙铭主张的为二被告支付房屋首付款虽确系借款,但双方未约定借期及借期内利息,且孙铭未向二被告主张偿还该笔借款,亦未产生逾期利息,故对孙铭要求陈宇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孙铭 2009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期间转入孙悦账户的 1726300 元,数额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孙悦虽认可系借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款项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且孙铭在共有权纠纷案件中明确表示该款项用于借名买房偿还贷款,故排除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能,该笔款项应作为孙悦个人债务由孙悦自行偿还,借款利息自孙铭主张该笔债务偿还之日(起诉之日)起支付。

 

对于孙铭主张的二被告婚内替二被告偿还的房屋贷款 96900 元,因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房屋贷款系二被告偿还,该笔款项应作为借款予以偿还。考虑到该笔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而孙铭仅要求陈宇偿还,可认定孙铭放弃对孙悦应负担部分的主张,故陈宇偿还上述债务的一半,自孙铭主张该笔债务偿还之日(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孙铭主张的二被告离婚后其偿还的 172800 元贷款,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应视为对孙悦个人的赠与,故孙铭要求陈宇偿还该笔款项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孙铭主张的在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的债务 34900 元,因涉案房屋已归陈宇所有且剩余贷款由陈宇偿还,该还贷应视为陈宇的个人债务,由陈宇偿还,自孙铭主张该笔债务偿还之日(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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