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概述
原告张华平为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其所有而提起诉讼。张华平与被告张华兰系兄妹关系,因身处法国等原因借张华兰之名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张华兰名下,现张华兰丈夫去世后,张浩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张华兰,张华平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遂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张华平所有。
三、事实与理由
张华平与张华兰为兄妹。1999 年张华兰选中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张华平为相互照应委托张华兰选同一小区房屋,后张华兰选中一号房屋(即涉案房屋)且张华平认可。因张华平在法国且为满足办理居留证条件无法离境,暂借张华兰之名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张华兰名下,通过不同途径将购房款支付给张华兰用于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及利息。
张华兰丈夫张明强于 2018 年 8 月 2 日去世,张浩现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张华兰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份额一半,张华平认为自己是实际权利人故提起诉讼。
四、被告辩称
1. 张华兰:同意张华平的诉讼请求,称购房款是张华平通过各种渠道交给自己后代为支付,因张华平在国外所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是张华平。
2. 张浩:不同意张华平的诉讼请求,认为张华兰与张华平是通过虚假诉讼合谋转移张华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华兰在丈夫去世第二天注销户口目的是出售涉案房屋转移自己有权继承的遗产,且涉案房屋从购买至今实际控制人是张华兰,其长期用该房屋办公,张华平从未在此居住过,还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五、法院查明
2000 年 6 月 5 日,张华兰与 D 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 598259 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张华兰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2001 年 11 月 28 日,张华兰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登记在张华兰名下。
庭审中,张华平为证明与张华兰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及自己是房屋真实权利人,出示以下证据:
1. 证人孙悦的证人证言。孙悦到庭陈述称,其与张华兰一家原是邻居关系,1989 年张华平找到孙悦给其 20 万元。1999 年张华兰找到孙悦,说张华平要买房,让孙悦把钱交给张华兰,孙悦与张华平确认后将 20 万元交给张华兰。张华兰对该证人证言予以认可,张浩不予认可。
2. 证人郑阳的证人证言。
3. 张华平的护照,拟证明张华平 1989 年 6 月出国后一直在法国工作生活,直至 2005 年才第一次回国,因工作原因不能经常回国,无法亲自办理购房手续,故委托张华兰代办。张华兰认可该证据,张浩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4. 张华平的户口本,拟证明张华平户口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才迁回北京市。张华兰认可该证据,张浩不予认可。
5. 北京 C 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涉案房屋由张华兰替张华平购买和管理,张华兰从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过,购房后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张华兰一直未进行其他处理。张华兰认可该证据,张浩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2018 年 10 月 9 日,张浩将张华兰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中属于张浩的份额,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华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张华兰购买且所有权登记在张华兰名下。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张华平称自己是涉案房屋真实权利人,但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亦不足以证明其为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张华平主张与张华兰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既未出示书面合同,也未提供充分详实证据证明双方达成清楚明确的借名买房合意,故法院对张华平认为涉案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主张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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