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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被继承人再婚妻子与子女关于遗产无法协商,诉讼分配的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7-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并继承登记于宋某杰高某文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产……2、依法分割并继承房山区某街道某村某号拆迁所得利益,……共计526093元;……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宋某杰2021年3月11日因病去世。原告与宋某杰2014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宋某杰为原告再婚配偶,被告为宋某杰的女儿。婚后原告独自陪伴并照顾宋某杰日常起居及就医,被告远嫁,很少回来探望宋某杰,未尽到赡养义务。2020年8月,原告告知被告宋某杰病重,被告回京后擅自改换门锁,不让原告回家。同时被告并未对宋某杰尽心尽力照顾。现宋某杰去世,原告请求依法析产并继承,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旭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不同意原告继承分割房产,被继承人宋某杰生前立有遗嘱,所有遗产均由答辩人个人继承,本案应适用遗嘱继承,并非法定继承,故原告无权继承案涉遗产。

二、被答辩人诉求中所称一号房屋及某号房屋原系被继承人宋某杰刘某娟(答辩人之母)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娟去世后,被继承人宋某杰作出《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属于刘某娟50%的财产份额均由答辩人个人继承,而宋某杰仅占有上述财产的50%的份额。

被答辩人高某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尽到法定抚养义务,且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情形,被答辩人已丧失继承权。

 

法院查明

宋某杰刘某娟育有一女宋某旭2014年2月1日刘某娟去世。2014年10月30日高某文宋某杰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1年3月11日宋某杰去世。

2020年8月28日宋某杰手写《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上载:本人宋某杰。我与配偶刘某娟(已故),育有女宋某旭2014年2月1日刘某娟去世,我父母和刘某娟父母均早已去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只有我本人宋某杰和女儿宋某旭,无其他继承人,配偶刘某娟在去世前无遗嘱。我与刘某娟共同财产如下:(1)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2)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某村某号宅基地房屋一套,现该房屋已签有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分配腾退安置房。该房屋的腾退安置房面积为286平方米,腾退补偿款为914235元。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1)(2)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由我们的女儿宋某旭个人继承,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宋某杰及见证人秦某峰某三、某四、某五、某六签字摁指印确认。

2020年8月28日宋某杰手写《遗嘱》,上载:本人宋某杰,原配偶刘某娟2014年2月去世)育有一女宋某旭2015年10月19日我与高某文再婚,我父母与刘某娟早已去世。现因年事已高,为防止我去世以后,配偶高某文与我女儿宋某旭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形下立遗嘱。(1)我与高某文无共同财产。(2)在我去世后,位于北京市房山一号的房屋中我的份额由我女儿宋某旭个人继承。(3)在我去世后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某村某号宅基地房屋的拆迁所得(我与原配偶刘某娟的共同财产,即我与高某文再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包括可享受的286平方米腾退安置房面积,以及914235元的腾退补偿款,全部由我女儿宋某旭个人继承。

4)我已经通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原配偶刘某娟的遗产,即我与原配偶刘某娟的所有共同财产在我去世后,均由我们的女儿宋某旭个人继承,通过本遗嘱予以明确。上述继承人宋某旭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或其它亲属无关,均为宋某旭的个人财产。宋某杰及见证人某四、某三、秦某峰某五、某六签字摁指印确认。

1994年12月31日,宋某杰某单位签订《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宋某杰名下,2017年3月16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高某文宋某杰。原告提交了《夫妻不动产权变更申请》,载明:“房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现有房屋坐落在一号,不动产所有权人是宋某杰宋某杰高某文是夫妻关系,经协商双方申请将房屋变更给宋某杰高某文共同所有,今后如发生纠纷两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宋某杰高某文2017年3月14日。”

2017年6月9日,宋某杰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某村经济合作社就某街道某村某号房屋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款共计914235元。原告自认拆迁款已经于2017年被宋某杰领取。

原告提交北京W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载: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某村某号(被腾退人宋某杰)的2021年度租房补贴102960元,至今未有人领取。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一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价值总额1566872元。”

关于宋某杰刘某娟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提交了2014年3月5日及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房山区档案馆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主张无宋某杰刘某娟的结婚登记记录。被告提交了《北京市独生子女证》,载明:姓名:宋某旭,母亲姓名刘某娟,父亲姓名宋某杰。发证日期83年4月12日;另提交某村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说明》,载明“我村村民宋某杰,原配刘某娟2014年2月1日去世。二人婚后只育有一个女儿宋某旭宋某杰2014年10月与高某文再婚,婚后无子女。宋某旭陈述刘某娟父母已先于刘某娟去世。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宋某旭继承所有;

二、宋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文给付房屋折价款235030.8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原告提交了2020年8月28日宋某杰生前书写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另有立遗嘱时录像相互印证,录像中被继承人精神状态较好,未见神志不清、被人控制等迹象,法院予以确认。2021年2月22日打印版《遗嘱》,宋某杰签字且有三名见证人签字,符合打印遗嘱要件,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号房屋拆迁所的拆迁款原告自认2017年已经由宋某杰领取,宋某杰2021年去世,该款项不属于宋某杰遗产范围,原告要求分割,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因拆迁房屋所得拆迁款中尚未领取的租房补贴102960元,原告提供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未列明被腾退安置人口及租房补贴发放标准,宋某杰代表家庭成员签订该协议,租房补贴是否涉及其他案外人份额尚不明确,原告认为该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继承并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宋某杰刘某娟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虽未提交结婚证书证明其结婚时间,但结合宋某杰年龄及存在因历史原因未保存档案的可能性,参照《北京市独生子女证》及村委会《亲属关系说明》,应当认定宋某杰刘某娟存在婚姻关系。一号房屋属于宋某杰刘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娟去世后,宋某杰自愿将房屋所有人变更为宋某杰高某文共同所有,但未约定份额,应当认为宋某杰对于高某文有赠予房屋份额的意愿。

关于一号房屋的分割,一号房屋系1994年购买,原登记在宋某杰名下,属宋某杰及其原配偶刘某娟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娟去世后,宋某杰2017年3月16日将权利人变更登记为高某文宋某杰。根据宋某杰所立《遗嘱》表示,其与其原配偶刘某娟遗产均由宋某旭继承,故综合考虑房屋出资人、被继承人宋某杰的真实意愿、原被告与宋某杰的身份关系,房屋购买年限、居住情况,法院认为房屋由宋某旭继承为宜。宋某杰对于与刘某娟共有的房屋自愿登记高某文为共有权人,该赠予未经法定程序撤销,高某文有权获得折价补偿。法院酌情确定高某文获得该房屋评估价值15%的折价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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