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父母去世后,子女间因无法协商分配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军产房而产生的继承纠纷。军产房是指军队所有的住房,其产权归属和管理通常受到特定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这类房产可能没有办理标准的房产证,因此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民法典》和相关的军事房地产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的份额。法院的判决可能会考虑到军产房的实际使用权、子女的贡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继承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某贤、王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W号;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文与林某辉、林某坤系亲姐弟。父亲林某贤于2015年8月去世,母亲王某于2015年12月去世。上述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产,所有权人林某贤。2015年被继承人相继去世,该房依法应由林某文、林某辉、林某坤共同继承,但未对该房进行分割。现林某坤搬入,故就该房分割一事产生纠纷。另林某文夫妇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我们认为本案应依法分割房产,请法院考虑林某文的实际情况和对父母尽了主要的照顾义务,维护林某文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林某辉、林某坤辩称,我们与林某文系姐弟、兄弟关系。2015年父母相继去世,遗留下登记在父亲林某贤名下,为某单位离休军职干部的安置住房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产,我们对依法分割不持异议。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母亲王某生前曾获其原单位分配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一间,面积为16平方米。林某坤曾在该房居住,并将户口迁入。后因林某文结婚后居住的房屋面积小,生活起居不便,林某坤为帮助其解决困难,主动将该房屋让与其居住、使用。后林某文将该住房和其原居住的一居室更换为两居室,解决了林某文的住房困难。事实证明,林某文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处分了我们的母亲单位分配的住房,并通过该房改善了自己的居住环境。鉴于此,希望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予以综合考虑。对于父母赡养各个子女均尽到义务。
林某辉辩称,林某坤对父母照顾非常多,在照顾父母方面尽了主要的义务。我们都尽心尽力孝敬父母,父母生前对我们都认可。林某文也很孝顺,只是大家的方式不一样。
刘某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林某贤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林某文、林某辉、林某坤、刘某。刘某出生后过继给王某的姐姐、姐夫,与之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林某贤于2015年8月12日去世,王某于2015年12月11日去世。林某贤及王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上述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产。
庭审中,林某文、林某辉、林某坤、刘某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上述房产在符合假设限制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为974.91万元。
本院询问海淀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军产科工作人员诉争房屋政策问题,答复诉争房屋待法院判决继承分割完毕后,可以给继承人办理房产证。
裁判结果
林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W号房屋林某辉、林某坤按份继承所有,其中由林某文占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由林某辉占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由林某坤占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林某贤、王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故本案诉争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刘某在出生后即过继给他人,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消除。故本案诉争房产刘某无继承权。庭审中,林某文、林某辉、林某坤均表示同意分割诉争房产份额。综合本案情况,法院确定诉争房屋由林某文、林某辉、林某坤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关于林某坤、林某辉辩称林某文在家庭财产中已获得了部分利益,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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