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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协议遭遇违约危机,我方诉至法院寻求履行保障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5-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遗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我所有。

事实和理由:我与六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陈某芝2004年病故,父亲赵某贤2006年病故。全家人于2006年召开家庭会议,形成《遗产分配协议》,父亲考虑到各子女住房问题以及我对于父母的长期陪伴照料,意愿是将一号房屋给我,我将北京市崇文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置换给赵某刚赵某斌为了成全父母的心愿,在会上提出放弃房产分配,其余各方均有住房;由于赵某强只分配一居室住房,各方均同意出资给予现金补偿;对于父母所留存款也进行了分配,经充分协商六兄妹及配偶均认可分配方案。

2016年10月1日家庭聚会中对于父母的现金余款进行了再分配,并且各方付清了给赵某强的补偿款。《遗产分配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现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认可各方身份关系,本案应系遗产继承纠纷,我认可协议效力,只要赵某杰能够将其房屋过户给赵某刚赵某刚在我房屋上的户口可以迁走,我就同意赵某杰的请求。

赵某强辩称:认可各方身份关系,签署《遗产分配协议》时说是有遗嘱,否则我也不会签字。即便当时有遗嘱,也只能代表赵某贤遗产分配意愿,陈某芝所有的50%财产没有遗嘱。协议约定且实际上我们一家三口只取得十几平米,每家给我2万元补偿款,合计10万元补偿款,即便按照当时的市值也是远远不够的。我对于一号房屋属于赵某杰所有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赵某杰在能力范围内应当再给我增加些补偿款。

赵某斌辩称:基于父母遗愿及赵某杰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考虑,各方达成《遗产分配协议》。我认可各方身份关系,认可协议效力,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赵某川辩称:我认可各方身份关系,认可协议效力,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赵某刚辩称:同意赵某斌意见。

 

法院查明

赵某贤陈某芝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六子:赵某斌赵某杰赵某川赵某聪赵某强赵某刚赵某斌高某霞系夫妻关系;赵某杰秦某涛系夫妻关系;赵某川吴某洁系夫妻关系;赵某聪宋某娜系夫妻关系;赵某强林某艳系夫妻关系。陈某芝2004年12月22日去世;赵某贤2006年7月6日去世。

2006年7月22日,赵某斌高某霞赵某聪宋某娜赵某强林某艳赵某川吴某洁赵某杰秦某涛赵某刚签署《遗产分配协议》,各方就财产分配达成共识:“1、在维持各家现有住房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爸爸生前的想法,一致同意将一号产权分配给赵某杰秦某涛秦某涛则将原在s的自有住房(二居室)产权交出,并分配给赵某刚居住。2、对赵某强林某艳赵某川吴某洁的住房差额,大家同意在现金分配上给予一定补偿。具体分配办法如下:赵某川在自有住房仍归其所有(补足住房差额),但赵某川吴某洁需在所分配现金全额(具体数额视分配总额而定)中拿出一半,其余分房各家各拿出贰万元共同补偿赵某强林某艳的住房差额。对赵某聪宋某娜提出的家庭困难,其补偿款则由赵某斌秦某涛各代为支付壹万元。……

经查1、一号房屋于2002年3月26日登记赵某贤名下。

经查2、北京市崇文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登记在秦某涛名下。

诉讼期间,秦某涛提交《说明》,表明同意赵某杰意见,不参与诉讼,如果一号房屋判归赵某杰所有,同意将s号房屋依据协议过户至赵某刚名下。经询,赵某杰亦表示如果取得一号房屋,同意s号房屋过户至赵某刚名下。

 

裁判结果

一、《遗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

二、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杰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遗产分配协议》及附件系各继承人在赵某贤陈某芝去世后就父母遗产及己方财产处分意见达成之合意,合法有效,应当遵守。现在案各方均认可协议效力,高某霞宋某娜吴某洁林某艳秦某涛亦均同意各自配偶意见,且表明不参与诉讼,法院不持异议。赵某杰要求确认协议有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赵某杰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理由正当,法院亦予支持。

在各方已经就房屋差价款达成合意且实际履行完毕情形下,赵某强以利益失衡为由再行主张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赵某杰秦某涛均同意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后依据协议约定将s号房屋过户至赵某刚名下,法院不持异议各方自行办理。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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