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父母遗产房屋被部分子女占有,而其他继承人因无法与占有子女就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诉诸法院请求分割遗产房屋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如果部分子女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占有遗产房屋,且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其他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遗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决强制分割遗产房屋份额,以保障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清晰地解释了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和逻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赵某旭、赵某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三原告各四分之一房价款;……。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周某丽于2018年去世,一号房屋经法院判决书确认归周某丽所有,原、被告作为周某丽的法定继承人,对其遗留的遗产分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坤辩称,同意一号房屋归我所有,我只愿意支付三原告共房屋总价款4.2%的折价款,我自己占95.8%的份额。因为在之前判决书中,判决的由周某丽支付给吴某琳的房屋折价款12万元,以及一些债务和诉讼费用也都是我支付的,这些费用占当时庭审中协商的房屋价款16万元的十四分之十三左右,也就是说周某丽的份额不足十四分之一。
法院查明
周某丽与赵某强系夫妻关系,生育三子二女,即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辉、赵某旭、赵某娜。赵某强于1988年去世,赵某辉与吴某琳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赵某辉于2004年去世。周某丽于2018年去世。
2005年,吴某琳起诉周某丽继承纠纷,要求分割一号房屋,本院判决一号房屋归周某丽所有,周某丽给付吴某琳房屋折价款12万元,但因房屋尚未解除抵押,未办理过户。
2005年6月,周某丽、赵某杰就东城区C号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起诉吴某琳,要求吴某琳返还周某丽、赵某杰应得的拆迁款235000元。本院判决吴某琳返还周某丽、赵某杰拆迁补偿款各122434.46元。吴某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赵某坤表示之前案件的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系由其支付,因此推算出其占一号房屋93%的份额。经本院调查显示第一次判决中的房屋折价款与二次判决中的拆迁补偿款互相折抵,数额为12万元加执行费1515元。
另,一号房屋现仍登记在赵某辉名下;经评估,房屋价值为270.25万元。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坤继承,归其所有;赵某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杰、赵某旭、赵某娜房屋折价款各270250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号房屋经法院判决归周某丽所有,系周某丽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赵某杰、赵某旭、赵某娜、赵某坤共同继承。赵某坤与周某丽同住,负责其生活起居、就医、丧葬,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双方均同意一号房屋归赵某坤所有,赵某坤给付三原告房屋折价款,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赵某坤将计算自己支出费用占16万元房屋价款的比例,从而得出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该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据评估价格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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