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遗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重大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我对二叔林某峰遗留在北京市延庆区×村的北房四间享有一半份额的继承权,同时要求分割该房屋拆迁安置费中租金的一半。
事实和理由:林某鹏系我三叔,我父亲林某刚与我二叔林某峰先后于2016年2月、11月去世,林某峰在×村有四间北房,由于其没有配偶和子女,在2018年×村进行改造时,我三叔林某鹏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且不承认有我的份额,为此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林某鹏辩称,我二哥林某峰去世前几年跟我在一起生活,2016年去世后,我料理了他的后事,而林某文并没有参与,因此对于林某峰所遗留的房产我认为我应继承75%的份额。
法院查明
林某文与林某鹏均为北京市延庆区×村村民,其二人系叔叔与侄女关系。林某鹏共兄弟三人,其长兄林某刚即林某文之父,二哥为林某峰。林某刚、林某峰、林某鹏父母早亡,林某刚婚后生育一女林某文,林某峰未婚无子女。2016年2月林某刚因病去世、同年11月林某峰亦突发疾病去世。林某峰在×村遗留有北房四间。2018年9月×村进行房屋拆迁安置事宜,林某鹏针对林某峰所遗留的房屋与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林某文向林某鹏提出共同继承林某峰的遗产未果,为此于2021年8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对二叔林某峰遗留的财产享有一半份额的继承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某鹏称其与林某峰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料理了林某峰的后事,因此认为自己应继承林某峰遗产75%的份额;林某文承认林某鹏料理了林某峰的后事,但否认林某鹏与林某峰共同生活,同时其提出自己对林某峰也有过较多照顾,因此坚持主张继承林某峰遗产50%的份额;
林某鹏未能充分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林某峰共同生活,但提交了部分为林某峰支付的医疗检查费票据及火化、骨灰寄存花费凭证,并承认领取了政府补贴的丧葬费5000元,同时其还承认与村委会签订了“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林某峰房屋安置过渡期间的房租,但目前房屋置换及宅基地面积补偿款均未兑现,对此林某文无异议,但双方对继承林某峰遗产的份额未能协商一致。
另查,林某鹏因林某峰房屋拆除已经自×村领取三年的租房补偿金81072元。
裁判结果
一、林某文对林某峰遗留在北京市延庆区×号院的四间北房百分之四十的份额享有继承权,林某鹏对该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份额享有继承权;
二、林某文对林某鹏因林某峰遗留在北京市延庆区×号院的四间北房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租金81072元享有百分之四十的继承权,林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林某文32428.8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林某文与林某鹏所争议的房产为林某峰所遗留财产,由于林某峰父母早亡,其未婚无子女,因此其遗产应由兄弟姐妹继承,鉴于其父母只生育其弟兄三人,而其长兄林某刚先于其死亡,因此林某文作为林某刚的子女可代林某刚之位与林某鹏共同继承林某峰的财产,鉴于林某鹏在林某峰去世后料理了林某峰的后事,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由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及认可的事实,确认林某鹏继承林某峰财产60%的份额,林某文继承林某峰财产40%的份额;
由于×村针对林某峰房产所补偿的房屋面积及宅基地补偿款尚未兑现,因此法院只作份额分配,但林某鹏所实际领取的房屋安置租金,应作为林某峰的遗产由林某文继承40%的份额,并由林某鹏给付林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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