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原告张某英诉称
张某魁与张某英系兄妹关系。二人父亲2004年去世,母亲高某菊于2019年去世。2007年12月26日,高某菊出资购买了一套503室房屋,登记在高某菊名下。2013年6月7日,高某菊与丈夫的公租房拆迁安置了三套房屋,一套三居室、两套一居室。三居室已由高某菊生前出售。两套一居室即为203室、805室房屋。
2016年9月18日,高某菊在北京某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有一份遗嘱,称503室、203室、805室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其中高某菊的遗产份额由张某英继承。张某英起诉要求按该见证遗嘱继承母亲的份额。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张某魁辩称:
母亲所立遗嘱无效。在立该遗嘱的时间段,我母亲正在就医,神志不清,丧失行动能力。遗嘱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母亲不识字,无论是语言上还是文字上都不能做到有效理解,既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更不知道相关补偿内容是什么房屋和安置款,不能做到有效处分。
三、关于2016年9月18日见证遗嘱,法院描述如下:
1、《遗嘱》内容全文:“我叫高某菊,我的老伴叫张X已于2004年8月14日去世。我们共育有一子张某魁、一女张某英。2016年初立遗嘱人因心脏病复发,张某魁送医不及时,立遗嘱人决定撤销2014年1月11日所立《遗嘱》。现我自愿在百年之后,我所有的财产份额均由我女儿张某英继承:一、将我所签署编号:CB69号《大兴房屋安置协议》中我的财产份额由女儿张某英继承;二、我所有的其他财产份额,由女儿张某英继承;三、我的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等消费开支从我的财产份额中优先支付。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儿子不得争占。”立遗嘱人处有“高某菊”的签名及指纹。代书有处有“屠某刚”的签字,见证人处有“屠某刚”、“段某远”的签字。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
2. 律师所作《谈话笔录》内容:在谈话笔录中,屠某刚律师问:“您说一说您的财产状况。”高某菊答:“我签署编号:CB69号《大兴房屋安置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和大兴区原在老伴张X名下,也应有我的份额。”屠某刚律师问:“在您百年以后,您的财产您想怎么处置?”高某菊回答与遗嘱一致。该谈话笔录有高某菊的签名及指纹。有“屠某刚”、“段某远”的签字。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
3、立遗嘱时的视频。在视频中高某菊与屠某刚能够正常交流,能够顺畅地回答自己的名字、年龄、家庭成员的情况。高某菊表示自己想立个遗嘱。
屠某刚询问高某菊财产情况,先询问城子房屋的拆迁情况。高某菊回复拆迁了三套房屋,有一个三居,有两个一居;三居已经下来了,照顾我,给我现房。
屠某刚又问起黑山地块五福字房的情况。屠某刚问:“你那个亦庄地块,那个叫什么五福字房,那原来是你老伴名下的房子是吧?”高某菊回复:“是他的名下,可能是,大概齐我知道点,好像是给我那儿子了。”
屠某刚问:“后来也拆迁了,是吧?”高某菊回复:“拆迁了。”屠某刚回答:“行,行,就是说那个也拆了。”之后视频中未再提起该处房屋的情况。
屠某刚接着问:“这个拆迁协议,刚才说的这个城子的房子,是以你的名字拆的是吧?”高某菊回答:“儿子都瞒着我,不跟我说,那时老伴都去世了,老伴去世以后拆迁的,他不跟我说。”
屠某刚问:“我说的城子这个房子的拆迁协议是你签的吗?”高某菊回复:“是我签的。”
屠某刚称:“我跟你讲清楚,你要立遗嘱的前提,首先要保证处分的财产,包括房产是你自己的。属于你的,你才能处理,在法律上。”高某菊回复:“那个我要的那三居室呀,属于我的,那两个一居室,那会儿啊,我说,给我这个……”高某菊思考,屠某刚打断称:“行,那等一会儿,那个问题啊,会涉及到,我给你具体怎么说。我现在说的是说,这个财产,属于你的合法财产,你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如果处分了别人的财产,应该是属于无效的。这个你听明白了吧?”高某菊回复:“明白。”
屠某刚问:“我想问一下,你百年之后,你想把你的财产是怎么处置?”高某菊回复:“我呀,嗯。”屠某刚称:“我给你念一下刚才你让我们写的这个遗嘱的内容,你看看是不是这个内容。”之后屠某刚宣读遗嘱内容。高某菊表示认可。
之后高某菊表示其不认字,也不会写字。屠某刚在立遗嘱人处写上“高某菊”的名字,高某菊用笔在屠某刚写的高某菊名字上描了一遍,并按手印。之后代书人、见证人亦在遗嘱上签字。
从视频中看,谈话笔录及遗嘱均是在录制视频前已打印完毕。在视频中,高某菊确表示要撤销2014年所立的遗嘱,其称:我2016年初犯心脏病,憋得喘不上气,儿子张某魁不及时送我去医院,耽误了两、三个头才送我去,还跟我打架,我出院就让女儿帮我找房子搬出来;我跟儿子说我还有一个三居室的房子不是给你了吗,他说你那房子就是一张废纸,说我是他的大包袱。
<!--[if !supportLists]-->4. <!--[endif]-->代书人及见证人屠某刚出庭作证。屠某刚陈述:我第一次见到高某菊是在立遗嘱之前的一二十天,具体财产包括三套房,一套三居,两套一居;我们做的见证是份额见证,不是实物见证;遗嘱是我打印的,当时在她家沟通好以后,她家旁边有个打印店,我去打印的,之后才开始录像;高某菊表达过五福字房有她的权利,也是在遗嘱处分范围内;高某菊的意思是另外两个一居室最开始说给儿子,后来老太太生病了,儿子没有好好照顾她,就不想给儿子了;我跟高某菊提前沟通过,她之前说得特别长,我的录像机很小,怕录不完,就没让她说完整;高某菊不识字,我向她宣读了遗嘱的内容。
经质证,张某魁对上述遗嘱不认可,称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其标准是满足时间、空间的高度一致性;从录像及证人陈述来看,《遗嘱》并非高某菊当场口述后由代书人当场记而成,而是代书人提前制作好,有意快速地念给其听,严重忽略了老人的意思表示和理解;高某菊当时已经身患重病,一天一个样,见证人所述第一次了解情况与第二次正式做遗嘱间隔二十天左右,这里有太多不确定性,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是高某菊真实的意思表示;该《遗嘱》中虽有高某菊的签字,但高某菊不认字,精神状态差,无法做到对遗嘱内容的充分理解;《遗嘱》对于财产处分事项应明确具体,高某菊在录像中从未说过503室房屋如何处分的问题。
另查,高某菊曾于2014年立遗嘱,表示三居室房屋留给儿子张某魁,同时该房屋作价80万元,由张某魁从房屋折价款中支付高某菊生前的医疗费、生活费以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等费用。
经释明,对于高某菊的遗产,张某英坚持按高某菊2016年9月18日的《遗嘱》继承,不主张法定继承。
四、法院认为:
1、代书遗嘱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诉争《遗嘱》,高某菊在视频中能够顺畅地表达其家庭关系及立遗嘱的意愿,并不存在各被告主张的意识不清的情况,但王遗嘱的意愿,并不存在被告主张的意识不清的情况;但高某菊年事已高,其理解能力、反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确有一定的迟缓。且高某菊并不认字,其对书面遗嘱的理解完全自于代书人对其的解释。
2、代书人为专业律师,其理应知晓,为代书人,应充分听取并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厘清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范围。而从视频中看,代书人在询问拆迁房产时,不但没有认真听取高某菊的意见,反而多次打断高某菊的表达、回忆、思考。
纵观整个视频,高某菊从未清楚地表达过其要处分的房产都有哪些,代书人亦未对高某菊的财产进行梳理,在代书人向高某菊宣读的遗嘱中,把房产笼统写为“《征收协议》中我的财产份额”、“我所有的其他财产”,是对立遗嘱人明显的误导。
而且《遗嘱》及谈话笔录均在询问前打印完毕,整个询问过程与谈话笔录完全无法对应。
故法院认为,谈话笔录中的内容不能反映高某菊的真实意思表示。
3、高某菊确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但其想处分的财产,并不包括诉争的三套房屋,理由如下:
(1)如前所述,高某菊已将503室房屋赠与给孙子张某,在代书人询问五福字房屋的过程中,高某菊亦有“好像是给我儿子了”的表述,且《遗嘱》中未提及五福字拆迁或503室房屋,将“所有其他财产”理解为包括503室房屋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2)代书人在询问城子拆迁的房屋时,高某菊表述“那个我要的那三居室呀,属于我的,那两个一居室,那会儿啊,我说,给我这个……”后被代书人打断。从上述表达来看,高某菊立遗嘱时并未将两个一居室看作是自己要处分的财产。
(3)高某菊曾在2014年立有一份遗嘱,指定城子回迁地块的三居室由张某魁继承,并要求从三居室房款中支付高某菊的医药费、生活费、丧葬费。后高某菊因赡养问题与张某魁产生冲突,并产生了撤销2014年遗嘱的想法,在诉争《遗嘱》及视频中,亦提及该问题。
结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2016年9月18日的《遗嘱》是高某菊对三居室的处分,但三居室已生前出售,高某菊并未有处分其他房产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张某英要求依该《遗嘱》继承503室、203室、805室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