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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母亲先于外祖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老人房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4-2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鹏诉称:原告系三被告的外甥,被继承人及原告的姥姥姥爷孙某刚林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之母孙某兰,以及三被告。原告母亲于1994年去世,被继承人孙某刚林某分别于2014年及2006年。二被继承人名下位于顺义区×小区留有房产一套,尚未进行分割,由于原告与三被告就被继承人所留有遗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孙某刚名下位于顺义区×小区房产,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顺义区×村宅院内现有房屋,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共同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由原告继承上述房产的四分之一房产份额,理由如下:1.被继承人孙某刚名下位于顺义区×小区的房产由孙某刚2009年11月购买,房款共计人民币113万元,其中88万元购房款是孙某刚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另一小区的房屋出售款,三位被告分别出资15万元用于支付剩余25万房款、17万元装修及家具购置款项……

二、答辩人申请驳回原告对位于顺义区×村院内现有房屋继承四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顺义区×村宅院系被告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三兄弟的自有财产,不属于孙某刚的遗产,故原告无权请求继承。

法院查明

孙某刚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孙某兰、长子孙某峰、次子孙某涛、三子孙某贵孙某兰赵某强1981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赵某鹏孙某刚2014年去世,林某2006年去世,孙某兰赵某强均于1994年去世。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登记在孙某刚名下,登记日期均为2013年2月19日,共有情形均为单独所有。

赵某鹏主张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孙某刚的遗产,赵某鹏可继承四分之一。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辩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不属于孙某刚的遗产,所有权归其三人,表示孙某刚2009年出售原房屋后获得售房款88万元,后购买此二套房屋,房屋价款共计113万元,孙某刚表示房屋差价及装修款由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支付,此二套房屋即归其三人所有。

赵某鹏表示孙某刚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表示孙某刚去世时口头说房屋归其三人所有,未留有书面遗嘱。

案件审理中,赵某鹏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鹏、被告孙某峰、被告孙某涛、被告孙某贵继承,上述四人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小区二号房屋由原告赵某鹏、被告孙某峰、被告孙某涛、被告孙某贵继承,上述四人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在孙某刚名下,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辩称上述房屋归其三人所有,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孙某刚生前未立遗嘱,故孙某刚去世后,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属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孙某兰先于孙某刚去世,赵某鹏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孙某兰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作为孙某刚之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亦有权继承孙某刚的遗产,故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应当由赵某鹏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继承,每人对上述房屋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孙某峰孙某涛孙某贵辩称对孙某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此意见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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