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和海淀区二号房屋对林某霞的赠与;2.判令撤销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对林某霞的赠与;3.判令林某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5年我与刘某芳、林某霞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刘某芳和林某霞共同赡养我,……我在协议书第5条承诺并立遗嘱,百年之后,所有合法财产由刘某芳与林某霞继承,并在第7条写明:“本协议具有遗赠扶养协议之属性。”之后,我在之前调解书中对两套房屋的处分均有体现。在之前判决书中,我占房屋的23/32,该判决结合2015年9月12日协议书,对林某霞的赠与体现在该协议书中。
2020年4月以来,我在林某霞家居住时,其明确表示不再尽赡养义务,并在生活和精神上等多方面对我进行虐待,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林某霞辩称,我不同意秦某兰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两套房屋秦某兰从未取得所有权,不存在赠与,这两套房屋都是我母亲刘某的遗产,刘某去世后,秦某兰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全部财产的继承权,包括这两套房屋以及石家庄A号、石家庄B号房屋出售后的一半房款及存款。m号腾退搬迁房屋的产权人是刘某,安置人口为刘某、林某霞和刘某芳三人,置换房屋为同样大小的二号和一号,如果细算,刘某芳分不到一整套房子,基于亲情,经协商,各方于2015年9月12日书面确认二号归林某霞、一号归刘某芳,并于同日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与确认二号和一号房屋归属的证明是单独的文件。
2015年12月5日,秦某兰通过协议方式再次对放弃一号房屋继承做了确认,通过法院调解也确认了上述事实。关于第二项诉求,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该协议也是对刘某全部遗产继承权的再次确认,不是秦某兰对林某霞的赠与。且双方自2015年9月12日签署协议后一直履行到2020年6月,6月以后秦某兰到刘某芳家居住,至今未回。我认为这个协议应该继续履行。秦某兰现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应属于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
刘某芳述称,我同意秦某兰的诉讼请求,秦某兰从2020年7月1日到我家居住至今,一直由我照顾。
法院查明
刘某贤与秦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刘某君、刘某、刘某芳。林某霞系刘某与林某之女,刘某与林某于2007年离婚,刘某于2014年死亡。
刘某于1999年与北京D公司签订《住宅楼购销合同》,购得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刘某与林某离婚时约定一号房屋归刘某所有。2013年11月8日,刘某与拆迁办签订《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置换获得北京市海淀区二号、一号两套房屋,在册人口为产权人刘某、之女林某霞、之妹刘某芳。
2015年9月12日,秦某兰与林某霞、刘某芳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秦某兰由刘某芳与林某霞共同赡养,……同时三方再次明确:石家庄市A号归秦某兰所有;B号归刘某芳所有;一号归林某霞所有。秦某兰承诺并立此遗嘱:百年之后,其所有合法财产由刘某芳和林某霞继承,双方平均分配。本协议具有遗赠抚养协议之属性,秦某兰在协议签订之前和之后所立遗嘱均无法对抗本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和承诺。
上述协议签订后,林某霞和刘某芳轮流赡养秦某兰,每家三个月,直至2020年9月。2020年10月1日,按照约定秦某兰应到林某霞家生活而未到,林某霞向刘某芳询问,刘某芳表示秦某兰考虑一下再定,此后秦某兰一直与刘某芳共同生活至今。
2015年12月5日,秦某兰与林某霞签订《协议书》,约定因二人均为刘某的继承人,双方对位于一号房屋的继承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秦某兰放弃该房屋继承权,该房屋由林某霞一人继承,同时林某霞按照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赡养义务。
2015年12月2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林某霞、秦某兰、刘某芳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某与北京D公司签订的《住宅楼购销合同》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林某霞居住使用,待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归林某霞所有;二、刘某与拆迁办签订的《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林某霞居住使用,待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归林某霞所有;三、刘某与拆迁办签订的《房屋腾退搬迁置换补偿协议书》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刘某芳居住使用,待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归刘某芳所有;四、双方无其他争议。现一号房屋登记至林某霞名下,五路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9年,案外人高某1、刘某3、高某2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秦某兰、刘某芳、林某霞诉至法院,判决高某1、刘某3、高某2、秦某兰、刘某芳、林某霞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拆迁调换安置房产四套由高某1、刘某3、高某2各占1/32,秦某兰占23/32,刘某芳占1/8,林某霞占1/16。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林某霞主张秦某兰放弃继承刘某的财产,而非赠与,为此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两份以及林某霞夫妇与刘某芳于2014年7月22日的对话录音,证明秦某兰于2014年7月12日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全部财产的继承权。秦某兰对上述两份声明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其从未表示过放弃,是林某霞夫妇哄其签字,且声明书没有见证人在场,应属无效。
秦某兰主张林某霞未尽扶养义务,称林某霞夫妇对其有虐待行为,……林某霞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秦某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本案中,秦某兰主张其与林某霞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为遗赠扶养协议,其放弃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继承也是基于林某霞需对其尽赡养义务而发生的赠与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之前判决书认定,协议中所涉的石家庄市房屋并非秦某兰的个人财产,且其所有的份额并未确定。若秦某兰对其自己享有的份额部分处分有效,其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守履行,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
对于刘某遗产部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秦某兰仅有继承权而非所有权,现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秦某兰主张林某霞对其未尽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根据双方约定,秦某兰由林某霞和刘某芳轮流赡养,到期秦某兰拒绝到林某霞住处,不能视为林某霞不履行相关义务,故法院对秦某兰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