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周某君继续履行与赵某峰于2010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君、Y公司协助将北京市大兴区a号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峰名下。
周某君的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赵某峰的诉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某峰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判决错误。赵某峰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周某君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周某君及Y公司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峰名下,原因是周某君违约不给其办过户手续。但赵某峰所说的周某君违约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周某君一直在诚信履行合同,从未违约,一审认定周某君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属于认定错误。
周某君与某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购房协议后,后面所有的住房手续都是由某拆迁办和Y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正在办理中。至于为什么涉案房屋先登记到Y公司名下再由Y公司过户到周某君名下,因为涉及到政府部门及拆迁政策,周某君是不知情的。至今周某君的房屋产权证并未办理下来,周某君拿不到自己的产权证,就不可能为赵某峰办理过户登记,这个责任不在周某君,故周某君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Y公司在十日内将房屋过户到周某君名下,周某君在十日后将房屋过户到赵某峰名下,属于判决错误,周某君及Y公司无能力履行。……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君协助赵某峰过户,由于现行房产政策,赵某峰是否具有购房资格,能否过户,一审法院未审查,后期会出现判决履行不能的情况。
赵某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君的上诉请求。
Y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君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
2010年5月29日,周某君与某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购房协议,周某君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2010年11月28日,赵某峰(乙方、买受人)与周某君(乙甲方、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君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赵某峰。双方主要约定……总金额为609830元,……;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生效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总价款609830元整,如果该房屋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过户给乙方,则甲方应双倍返还房屋总价款,如果乙方拒绝购买该房屋,则无权要求返还房屋总价款;甲方根据拆迁安置购房协议的规定取得该房屋后,应在三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因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赵某峰支付周某君609830元。案涉房屋建成后,周某君交付赵某峰占有。
法院认为
赵某峰与周某君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出卖人的周某君应当履行向买受人赵某峰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周某君已向买受人赵某峰交付了标的物,应在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后,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峰名下。
裁判结果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Y公司协助周某君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a号房屋过户至周某君名下。二、在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周某君继续履行与赵某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赵某峰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a号房屋过户至赵某峰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周某君与赵某峰于2010年11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君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峰。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售价的单价、面积及总金额,双方还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和因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税费应由何方承担。现赵某峰已经依照约定向周某君支付了涉案房屋的总价款金额,周某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赵某峰交付房屋及办理相应手续。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判令周某君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十日内,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处理结果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