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菲、吴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10日,吴某霞与刘某兰之子杨某旭登记结婚。同日,M村村委会(甲方)与刘某兰(乙方)签订《回迁安置协议》。2009年9月14日,M村村委会(甲方)与刘某兰(乙方)签订《认购回迁楼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后因被告未依约履行回迁安置义务,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并胜诉,现原告已经取得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安置房屋,但被告拒绝给原告出具办理房产证所需的认购协议,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M村村委会辩称:1.我方与原告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屋亦非我方财产,我方没有协助的义务;2.二原告并非我方村民,不具有回迁资格,无权要求我方为其办理过户手续;3.我方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要求我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如何协助办理,现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5.原告将购房款交付了Q公司,Q公司为建设单位,原告应配合Q公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Q公司辩称:1.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我方在原告支付购房款后将涉案房屋安置给原告,我方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义务,原告要求我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办理房产证需多部门配合,并非我单方就能办理;综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1.就本案所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安置房屋的取得,孙某菲与吴某霞历经多次诉讼;2.孙某菲与吴某霞办理完该房屋的入住手续并实际入住后,就该房屋的产权办理事宜遭遇障碍,主要障碍为缺少房屋认购协议书,造成该障碍的根本原因系该房屋经法院判决取得,并非双方自愿协商取得;3.孙某菲与吴某霞于2021年7月诉至本院,经询问,孙某菲与吴某霞表示该房屋已经能办理产权证书了。
裁判结果
房山区M村村民委员会、Q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孙某菲和吴某霞办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孙某菲和吴某霞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是经法院判决归属于孙某菲与吴某霞,但该权利义务系从M村村委会与刘某兰签订的协议中析出,并经Q公司确认,在该协议所涉房屋能够办理产权的情况下,协助办理产权系M村村委会和Q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故法院对孙某菲与吴某霞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M村村委会和Q公司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