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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母亲名下房屋子女与老人签署协议归己方,后部分子女反悔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1-1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周某杰继承;2……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林某君周某鹏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长子周某杰、次子周某辉周某鹏1970去世,林某君2021年去世。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林某君名下。林某君2001年2月11日留下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写明一号房屋由周某杰出资购置,在本人去世后,由长子周某杰所有。周某辉一号房屋产权归周某杰所有也无异议,并签署《房屋产权协议》。

由于周某辉无故扣押被继承人林某君的死亡证明,阻挠周某杰向户籍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存在转移遗产嫌疑,同时完全不配合周某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周某辉辩称,丰台区一号购买价格使用周某鹏22年工龄折扣,我方享有份额,我方申请分割折算房款不低于800000元。我主要承担赡养母亲的责任,不仅与母亲共同居住、相处时间远长于周某杰,且我方独自陪伴母亲度过人生最后时刻。应在房产价值中分割。

 

法院查明

林某君周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长子周某杰,次子周某辉周某鹏1970年3月23日去世,林某君2021年11月28日去世。

林某君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2000年2月,林某君申请以成本价购买该套房屋。……。工龄调查表显示林某君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60年8月,退休时间1979年11月。周某鹏,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48年4月,去世时间1970年3月。

2000年10月18日,林某君与案外人北京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君购买涉诉房屋甲方向乙方出售,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后,乙方购房的初算房价款为47900元,经房地产交易所审核后为46097元,公共维修基金1500元。林某君在乙方处盖人名章,周某杰在经办人处签字。周某杰在交纳房款、公共维修基金、收据“交款人”处签字。2001年12月11日,该套房屋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套房屋价值3500000元。

周某杰(甲方)、林某君(乙方)、周某辉(丙方)签订《房屋产权协议》,内容为:“(1)甲乙双方决定以林某君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公有住房。(2)购房资金由甲方周某杰全额支付。(3)购买手续完成后,乙方林某君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住房的全部产权归甲方周某杰所有。(4)林某君拥有在该住房的永久居住权,并支付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煤气和暖气等费用。(不含固定资产更新维护改造等应由产权房承担的各项费用。)(5)丙方周某辉对上述条款无异议。2000.10.13”其中周某辉签字处时间为“2000年10月21日。”周某辉不认可该份协议,认为是周某杰诓骗林某君签订,周某辉的签字日期与打印日期不一致,不清楚该份协议打印部分是否修改,签字的目的是共同照顾林某君

庭审中,周某杰提交“遗嘱”,内容为:“林某君租赁的一号两居室楼房,于2000年10月由长子周某杰出钱购买,林某君在世时此房仍为她居住。林某君去世后,则此房为长子周某杰所有。林某君2001年2月11日”。周某辉不认可该份证据,认为“遗嘱”中写明是租赁房屋,老人看到了周某杰的本来面目,是为了居住权。

周某辉提交家电照片、发票,拟证明其为林某君购买上述物品。提交证人证言、病例档案,拟证明其对林某君尽主要赡养义务。周某杰认为不能证明上述费用由周某辉支付,即使由周某辉支付,也是子女应尽义务。不认可周某辉林某君尽主要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杰所有,周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周某杰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林某君承租,后由林某君购买,按照房屋面积乘以1999年成本价得出的房款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后的实付房款、林某君周某鹏的工龄调查表及当时购房的政策,不排除该套房屋使用了周某鹏22年工龄优惠,该套房屋中应有周某鹏的财产性权益。然而周某杰林某君周某辉签订的《房屋产权协议》,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有效。林某君2001年2月11日所书“遗嘱”亦表明该套房屋归周某杰所有,故周某杰要求该套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周某辉主张林某君留有口头遗嘱,确少事实及法律依据,周某杰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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