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峰、杨某杰将北京市海淀区门某号房屋交付我;2.本案诉讼费由周某峰、杨某杰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9日,我的母亲林女士作为买受人购买周某峰、杨某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门某室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林女士向周某峰、杨某杰购买房屋,总价款32万元,买受人已经全部支付。根据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约定,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故约定周某峰、杨某杰应于租赁期到期后即2019年3月31日交付给买受人,但至今为止,出卖人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
被告辩称
周某峰、杨某杰辩称,第一,不同意陈某君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第二,本合同陈某君及陈某君母亲未履行,该协议是我们被迫所签,陈某君母亲没有支付购房款。第三,回迁房买卖合同双方无法履行,因为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所有权变动。
法院查明
陈某君主张其系林女士之子,亦系其唯一继承人,就此提交了北京市某公证处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公证书》一份及离婚证。《公证书》载明:“一、林女士因病于二〇一九年死亡。二、林女士离异,后未再婚。林女士的儿子是陈某君、林女士的父母均先于林女士死亡。”离婚证载明林女士与陈先生于1993年4月2日离婚。周某峰、杨某杰对此予以认可。
陈某君主张林女士与周某峰自2013年相识并曾同居,周某峰、杨某杰表示二人系夫妻关系,认可林女士曾与周某峰同居。
陈某君主张,其母亲林女士于2018年4月29日与周某峰、杨某杰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由林女士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就此提交了合同复印件及视频光盘、林女士与周某峰儿媳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合同原件在林女士去世后被周某峰、杨某杰拿走了,视频光盘证明合同是在第三人见证下双方自愿签署,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周某峰的儿媳认可双方就与诉争房屋的交易达成一致。
周某峰、杨某杰认可曾与林女士签订过该合同,但主张该合同应属无效,是周某峰、杨某杰被胁迫签署,林女士曾多次前往二人家中闹,在此情况下才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并未履行,林女士曾将手中的合同原件交给周某峰,表示如果病愈则继续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如果未愈则当作未发生此事,对于陈某君提交的视频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周某峰、杨某杰出示了两份合同原件,载明:2018年4月29日周某峰、杨某杰(出卖人、甲方)与林女士(买受人、乙方)签订了该合同,甲方自愿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的房屋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出售的该房产是在共有权人的同意下出售的,和乙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共有权人真实意思的表述;交易价格是32万元;甲、乙双方均确认上述购屋款项乙方已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甲方,甲方今后不得以任何借款再向乙方索要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费用,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甲、乙双方签订此回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反悔,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以外,还要赔偿甲方100万元作为违约金、承担由于房屋上涨而导致乙方的所有损失;
甲方所出售的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甲方房产证下发后30天内,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此房正在出租,甲、乙双方约定租户到期后即2019年3月31日前甲方将此房屋交付给乙方。落款处有出卖人周某峰、杨某杰签字及捺印,买受人林女士签字并捺印,并有见证人刘某辉、刘某强签字。陈某君表示,合同原件系在林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周某峰取走,且林女士未曾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对于付款情况,陈某君主张林女士曾多次借给周某峰钱款,周某峰未偿还,故双方才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林女士。周某峰、杨某杰对此不予认可,合同中写明房款已经支付完毕是因为林女士去家中闹,才被迫如此约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陈某君申请,本院调取了林女士名下银行账户明细,未体现向周某峰转账的记录。陈某君表示其要求调取的林女士名下银行账户并未穷尽,且林女士可能系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房款。
对于诉争房屋的来源,周某峰、杨某杰主张系其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而来,后全家进行了分家析产,均同意诉争房屋归周某峰,就此提交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分家析产协议书》。陈某君对此予以认可。
双方均确认诉争房屋现未下发所有权证,且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现房屋由周某峰、杨某杰控制。
裁判结果
周某峰、杨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交付给陈某君。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周某峰、杨某杰虽主张二人与林女士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系受胁迫签署,应属无效,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可以确认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现林女士已去世,陈某君系其唯一继承人,故陈某君有权要求周某峰、杨某杰继续履行合同。
周某峰、杨某杰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林女士未支付购房款,陈某君虽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购房款支付情况,但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写明购房款已经一次性全部付清给周某峰、杨某杰,故法院可以认定林女士向周某峰、杨某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周某峰、杨某杰应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周某峰、杨某杰主张林女士曾向将手中的合同原件交给周某峰,并表示如果病愈则继续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如果未愈则当作未发生此事,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周某峰、杨某杰持有两份合同原件亦无法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周某峰、杨某杰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林女士交付房屋,二人至今未交付,故陈某君要求二人交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