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的二分之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周某杰与被告周某兰是兄妹关系。父亲周某贤在2000年过世,母亲陈女士于2020年过世。父母只有原告周某杰与被告周某兰两个继承人。父母均未作出遗嘱。父母无对外负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属于父母所有。就父母遗产分割事宜,原告周某杰与被告周某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兰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一、在确认双方遗产继承份额之前,应先确定遗产占房产的份额比例,北京市西城区××房产虽登记在父亲周某贤名下,但登记时父亲已去世,并且房屋购房款是由本人夫妻两人承担的,应视为父母和本人夫妻的共有财产。
二、本人照顾父母并共同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房屋20余年,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且该房屋是本人唯一的居住地,在分割遗产时,被告应予多分,现被告主张整套房屋的所有权,向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
法院查明
周某贤与陈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周某杰、周某兰,周某贤于2000年8月2日死亡注销户口,陈女士于2020年9月2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于2003年12月17日登记在周某贤名下。关于该房屋的价值,因周某杰与周某兰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经过当庭竞价确定房屋价值为1000万元。
关于购房款的出资情况,周某兰提交了收据2张,拟证明购房款由周某兰夫妻支付,涉案房屋归父母及周某兰夫妻四人共有,周某杰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收据显示,周某兰的爱人陈某于2000年9月15日交纳了维修金2414.02元、税220.54元。收据显示,周某兰于2000年9月19日交纳了购房款37432.33元,该收据交款人处写着“周某兰代”。以上共计40066.89元。
关于购房款的来源,周某杰提交了手写条、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邮政储蓄存款付出利息清单、储蓄利息及代扣税清单、国家债券兑付清单各一张,拟证明认为购房款是由父母出资的,周某兰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手写条是周某兰的配偶手写的,给了双方母亲,不是用于买房,手写条的内容为存折金额与加利息实付金额。
关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居住及赡养情况,原被告认可老人住院之前,与周某兰共同居住生活。周某杰表示老人住院期间由周某杰进行照顾。周某兰表示老人住院期间是由双方共同照顾,住院费由周某兰支付,护工费由周某兰支付给周某杰,再由周某杰付给护工。周某杰表示周某兰给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护工费,多的部分是其支付的。周某杰提交了陈女士住院单据和转院手续、静脉置管术知情同意书、病重告知书、尸检意见书等证据,周某兰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周某兰提交了陈女士2015年9月至10月在复兴医院住院费用结算单,2015年转院救护车收据,周某兰银行明细单等证据,周某杰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认为报销手续是由周某兰办理的,所有有关款项进出通过周某兰的卡是合理的,周某兰控制了老人的工资。
裁判结果
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由被告周某兰继承,被告周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周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480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系周某贤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周某兰提出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周某兰夫妻支付,涉案房屋系周某贤与陈女士以及周某兰夫妻共有的意见,但在法院给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相应的诉讼来主张权利。从周某杰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周某兰爱人所手写的内容与相应的银行、债券的数额一一对应,而该银行、债券并非来自于周某兰夫妻,法院认定购房款来源于被继承人,周某兰的该意见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并且购房款的来源与房屋权属归属本身亦没有必然的联系,法院对周某兰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周某杰、周某兰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由二人依法共同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对方对被继承人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结合双方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法院认为周某兰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多分。多分的比例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关于涉案房屋的具体继承方式,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经过当庭竞价由周某兰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按照周某杰应分得的比例由周某兰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