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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将其房屋份额遗赠给孙子,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12-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七分之五的份额由原告继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周女士赵某刚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六名子女,赵某君赵某辉赵某贵赵某涛赵某强赵某英。原告系赵某涛之子。赵某刚2014年去世,因遗产继承纠纷,周女士赵某君赵某辉赵某贵赵某涛赵某强赵某英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英赵某涛同意将其份额归母亲周女士所有,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书,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周女士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由赵某君赵某辉赵某贵赵某强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2017年经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周女士公证一份《遗嘱》,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七分之五的份额,指定由原告继承所有。周女士2022年3月25日去世以后,原告与部分被告之间因为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认为周女士的公证《遗嘱》目的是自主处分自有财产,避免家人产生纠纷,现公证《遗嘱》的目的未能实现,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贵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英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涛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强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母亲没有权利将七分之五的份额给原告。房子不是母亲周女士的。房子是大家购买的,不是属于我父母的。我父母在世购买房子的时候就说了,他们不在世了房子归子女所有。对于本案我认为,房子是我们兄弟姐妹以及父母共同所有,父母子女应平等继承,我享有六分之一。遗嘱并非我母亲周女士真实意愿,是我母亲被骗或者被恐吓下签订此遗嘱,我坚决不认同。赵某文不配享有我母亲周女士的赠与,我希望法院清算我父母所有债权债务。

赵某辉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父亲去世的时候就制造了一个假的遗嘱。房子不是我父母说给谁就给谁的。关于周女士的遗嘱,我认为是遗赠而不是遗嘱。赵某文没有在60天内表示接受,所以不成立。涉案房屋是国家分给我们全家的,因为父母没有经济来源,我们兄弟姐妹出钱购买,父母说了他们去世了房子由我们子女平均分割。赵某涛赵某辉赵某君赵某强没有交母亲生活费是不属实的。我母亲生前曾经把我们兄弟姐妹叫到一起,口头表示以后房子由子女们每人一份,但是我们当时没有留下书面材料。

赵某君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同意遗嘱内容,应当依法分割,我认为原告说的遗嘱并不是遗嘱,而是遗赠。本案所涉房屋是我们子女出钱购买,父亲在世时曾经说过以后房子归几个子女,我认为我母亲没有权利处置这套房子。2021年我母亲在召开家庭会议的时候曾经表示她去世以后,她的那份房产由六个子女继承。当时兄弟姐妹都表示同意,但只是口头表示,没有留存任何书面材料。

 

法院查明

周女士赵某刚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六名子女:赵某君赵某辉赵某贵赵某涛赵某强赵某英。原告赵某文系被告赵某涛之子。赵某刚2014年8月31日去世。周女士2022年3月25日去世。

2015年4月,周女士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赵某君赵某辉赵某贵赵某涛赵某强赵某英起诉至怀柔法院,本院于2016年判决书,判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周女士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由赵某君赵某辉赵某贵赵某强各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后赵某文与部分被告就上述房屋继承发生争议,遂持上述诉称请求及事实理由起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文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之前判决书、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载明:遗嘱,遗赠人:周女士,遗赠内容:我和丈夫赵某刚共有楼房一套,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S赵某刚去世以后,该楼房中属于赵某刚的遗产份额已经法院判决继承完毕,对于该楼房我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在我去世后,该份额由我的孙子赵某文一人继承,并指定为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该遗赠自我去世后生效……遗赠人:周女士。时间:2016年12月28日,地点:北京市公证处。

2017年1月5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赵某涛赵某贵赵某英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赵某强赵某辉赵某君对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派出所证明、民事判决书不持异议,但对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不认可。

赵某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赵某文享有七分之五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周女士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S室房屋七分之五的份额遗赠给赵某文并经过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赵某辉赵某强赵某君虽不认可公证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公证书,故法院对该公证书予以认可。

继承开始后,赵某文即以双方产生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接受周女士的遗赠。综上,对原告要求继承北京市怀柔区S七分之五的份额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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