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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己方继承父母房屋后,其他亲属居住,己方起诉腾房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11-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周某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某坤孙某英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搬离,将房屋腾空后返还周某文周某涵2.周某坤孙某英周某文周某涵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诉讼费由周某坤孙某英承担。

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系周某文周某涵周某坤之父母周父周母所留遗产。经诉讼,一号房屋由周某文周某涵继承,各占50%份额,另有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称二号房屋)由周某坤继承。2020年7月15日,周某文周某涵持生效判决将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但周某坤孙某英一直占据一号房屋,拒不搬出,影响了周某文周某涵一号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故二人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周某坤辩称,不同意周某文周某涵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腾房之事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2.周某坤没有恶意占有房屋,周某文在海淀居住,周某涵在香港居住,二人均不实际在一号房屋居住,而周某坤一直居住于一号房屋,且正常交纳水电费,一号房屋在2019年已过户至周某文周某涵名下,但二人直至2022年才提起诉讼,应推定是允许周某坤一号房屋居住,且周某文周某涵存在恶意勒索房屋使用费之嫌;

一号房屋于2019年由周某文周某涵继承,现二人于2022年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房屋使用费应明确腾退时间,逾期不腾退再予以支付。

孙某英辩称,不同意周某文周某涵的诉讼请求,赵家的遗产分配与孙某英无关,周某坤一号房屋生活了几十年,对房屋有感情,孙某英是为了照顾周某坤才一直在一号房屋居住。

 

法院查明

周某文周某坤周某涵之姐,周某涵周某坤之妹,孙某英周某坤之妻。

2019年周某文周某涵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周某坤诉至法院。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载明,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均是初婚,婚后生育四子女,即周某文周某坤周某涵周某玲周父2001年因病去世,周母2014年因病去世。周父周母的父母都在其之前去世。秦某周某玲是夫妻关系,秦某慧周某玲之女。周某玲2012年因病去世。

本案诉讼中,本院收到秦某秦某慧邮寄来经过公证认证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原被告均认可。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于2001年2月20日取得产权证,均登记在周父名下,均系周父周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鉴于周某坤长期在二号房屋居住,且尽赡养义务较多,依法酌定二号房屋由周某坤继承,归周某坤所有。一号房屋由周某文周某涵继承,各获得一半产权份额......综上,判决如下: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周父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某文周某涵继承,各获得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周父名下的二号房屋由被告周某坤继承,归周某坤所有。……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文周某涵周某坤均提起上诉。2020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维持判决......。

二审判决作出后,周某坤申请再审。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周某坤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中,周某涵提交了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持证人:周某涵,权利人周某文周某涵,共有情况:按份共有,共有权人:周某文,共有份额二分之一;周某涵,共有份额二分之一。央产房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

另查,与一号房屋同小区同户型房屋租金为6900元每月至7500元每月之间。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坤孙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空后返还原告周某文周某涵

二、被告周某坤孙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文周某涵房屋占用损失;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周某文周某坤周某涵依法继承了一号二号房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周某文周某涵依法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且二人已于2020年7月1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周某坤孙某英应依生效法律文书将一号房屋返还周某文周某涵。因周某坤孙某英占用一号房屋使周某文周某涵无法依据所有权而享有法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周某文周某涵要求周某坤孙某英支付自2020年7月15日至返还房屋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参考同户型房屋租金,念及亲属情谊,酌定一号房屋使用费为每月4500元。诉讼时效针对债权,不针对所有权,况周某文周某涵主张的房屋使用费自2020年7月15日起算,二人于2022年提起本案诉讼,未罹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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