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赵某鹏与赵某涛于2019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19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某涛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鹏与孙某莉系夫妻关系,均系初婚,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赵某坤、长女赵某洁、次女赵某君。孙某莉于2001年去世。被告赵某涛系赵某坤之子,系被告赵某鹏之孙。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赵某鹏与孙某莉婚内承租的公房。2000年6月9日被告赵某鹏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二、双方议定乙方(赵某鹏)按期一次将全部购房价款41577元交付甲方(某单位)”。2000年7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赵某鹏名下。该房屋系被告赵某鹏与孙某莉婚内购买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3月5日赵某鹏与赵某涛签订《北京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过户到被告赵某涛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涛、赵某坤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2019年3月5日赵某涛与赵某鹏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二、赵某君提出的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当以继承或析产另案处理。三、涉案房屋属于赵某鹏个人财产,赵某鹏有权任意处置涉案房屋。四、赵某鹏多次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赵某坤,赵某君无权主张涉案房屋的份额。
五、赵某君完全知悉且同意涉案房屋过户给赵某涛,并收取了15万元补偿,不存在赵某鹏、赵某涛恶意串通的情况。六、涉案房屋已过户至赵某涛名下,不属于赵某鹏遗留的遗产;赵某君提交的遗嘱中“卖房款”本就指称不明,且应以“继承纠纷”为由另案处理。
被告赵某洁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时房屋过户的情况,我不清楚也没有人跟我说过,涉案房屋是我父母婚内购买的,应属于我父母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赵某鹏与孙某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赵某坤、长女赵某洁、次女赵某君。孙某莉于2001年5月16日去世。被告赵某涛系赵某坤之子,2022年2月19日赵某鹏死亡。
2000年6月9日,赵某鹏(乙方、买方)与某单位(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甲方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双方议定乙方按期一次将全部购房价款人民币41577元付给甲方。2000年7月13日,赵某鹏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鹏。
2019年2月14日赵某鹏与赵某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鹏将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涛,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1年3月16日赵某涛与案外人宋某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涛将涉案房屋以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宋某刚,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涛的实际卖房款应为293万元,被告赵某涛认可卖房款为293万元,但认为因户口未迁出,只实际收到了288万元。
另,赵某君提交2022年赵某鹏立的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卖房款……等所有财产全部归我女儿赵某君一人所有”。
裁判结果
一、确认赵某鹏与赵某涛于2019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房屋系赵某鹏与孙某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赵某鹏、孙某莉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莉死亡后,其在涉案房屋内应享有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赵某君、赵某坤、赵某洁对涉案房屋均享有相应的份额。
根据赵某鹏与赵某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可知,赵某鹏以4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涛,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赵某鹏、赵某涛在明知该出售行为有可能损害房屋共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涛名下,该行为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故赵某鹏与赵某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涉及赵某鹏的遗产继承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