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某文向本院提出诉求:判决被继承人刘某君所有的北京市大兴区S室房屋由原告继承;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刘某文与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刘某坤(已故,系刘某浩之父、林某之配偶)、刘某君等七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刘某君生前拆迁取得北京市大兴区S室房屋(以下简涉案房屋)。因刘某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被监护。故刘某文与其他五位兄弟姐妹签署《监护委托书》,约定由刘某文作为刘某君监护人、照顾刘某君日常起居及生老病故,待刘某君病故后,刘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产归刘某文所有。
从2003年起,刘某文将刘某君接至自己家中,悉心照料,直至2012年刘某君去世,但被告拒绝履行《监护委托书》约定之义务。故刘某文于2020年起诉六被告,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继承享有;2.判令确认案涉房屋能够办理产权时登记至原告名下,各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经查明事实,认可《监护委托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认可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监护抚养义务,且案涉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原告使用多年,各被告亦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确认原告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能够办理产权登记至其名下,故对于涉案房屋法院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解决。
现经原告与开发商及房产管理局沟通了解,涉案房屋已具备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但各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
刘某刚辩称,刘某君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刘某君是有行为能力人,刘某君本人房产任何人没有处置支配做主的权力,原告没按协议,在刘某君不知情况下,也没跟兄弟姐妹商量就把房私自做主给出租,让他人居住,刘某君一天也没能享受到属于她本人的住房,严重违反规定协议,是对病人刘某君严重不付责任的行为。
监护委托书没有刘某君签字和代理人代签,没有日期没有中间人签字,没有公证,是不符合法律程序,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我们兄弟姐妹是不认可的。我们同为遗产继承人有同等的权利。
刘某辉辩称,申请驳回原告由《监护委托书》提出的独自占有刘某君遗留房产所有权,否定此《监护委托书》的有效性。理由如下∶原告刘某文并未完全尽到监护人责任。大家的初衷最后并未实现,反而视其为负累。
刘某杰辩称,书面答辩意见为:一、驳回原告《监护委托书》,并否定《监护委托书》的有效性。理由如下:原告并没有完全尽到监护人责任,致使刘某君过早离世,原告没有尽职尽责去照顾刘某君,所以监护委托书是无效的。刘某君的房产不能过户到原告名下。
刘某浩、林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刘某涛表示无论涉案房屋是否有其份额,其都弃权,不参与涉案房屋的分割,并表示涉案房屋与其没有关系。
法院查明
2021年2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文与被告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刘某浩、林某继承纠纷一案,出具判决书(以下简称:该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刘某文、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刘某坤、刘某君七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刘某君有精神残疾,无配偶、无子女。2003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坤、刘某君、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与被告刘某文继承纠纷一案,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坐落于西城区一号北房一间、南房一间,产权人系刘某贤。刘某贤与其妻赵某雁婚后共生育子女7人,刘某坤、刘某君、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刘某文。
刘某贤于2002年死亡,赵某雁于1992年死亡。刘某贤死后,北房空闲,南房长期由刘某刚居住,现刘某坤、刘某君、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六人起诉要求继承其父母遗留的上述二间房屋。经询,刘某文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七人按份继承。七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座落于西城区一号北房一间归刘某涛、刘某君所有,各占份额二分之一;二、座落于西城区一号南房一间归刘某坤、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文所有,各占份额五分之一。
2003年,刘某涛作为刘某君(乙方)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M公司(甲方)签订安置协议书,乙方在危改区范围一号内居住自建住宅房屋一间,乙方同意异地安置,甲方安置乙方大兴区S号一居室一套。2003年年底,刘某文与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刘某坤就刘某君的监护及大兴区S号房屋的处理问题签订《监护委托书》,内容为:“因父母去世,大家决定刘某文监护妹妹刘某君,在监护刘某君期间,刘某君生老病故、日常起居由刘某文本人全权料理。刘某君现有一居室一套在大兴,被监护人刘某君生前任何人,监护人在内,无权以任何理由变卖、更换、处理刘某君住宅。经大家协商决定,刘某坤、刘某刚、刘某涛、刘某辉、刘某杰一致同意刘某君病故后,刘某君在大兴一居室住宅一套,产权归监护人刘某文所有。”
2004年社区居委会在《监护委托书》上盖章并注明:同意监护人转刘某文。该《监护委托书》在西城区残联存档。2006年西城区残联出具证明,载明2004年刘某君的监护人变更为刘某文。刘某君的残疾人证及登记备案的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亦载明,刘某君的监护人由刘某贤变更为刘某文。刘某君于2012年死亡。刘某坤于2014年死亡。
该判决书中载明:针对刘某君的监护及大兴区S号房屋在刘某君死亡后的继承问题,刘某文、刘某坤、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共同签订的《监护委托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庭审中各被告均表示刘某文未按照《监护委托书》履行义务,存在不给刘某君看病、侵犯刘某君财产权益、对刘某君照顾不周等情况,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各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文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按照《监护委托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监护抚养义务,且大兴区S号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刘某文使用多年,各被告亦未对此提出过异议,现刘某文主张该房屋由其使用,本院应予支持……该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屋由刘某文居住使用;二、驳回刘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对该判决书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屋由刘某文继承;
二、刘某刚、刘某涛、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浩、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文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确认刘某文、刘某坤、刘某刚、刘某辉、刘某杰、刘某涛共同签订的《监护委托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确认了“刘某文已经按照《监护委托书》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监护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文主张继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S号房屋,法院予以支持。六被告均有义务协助刘某文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