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陈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刘女士名下北京市西城区房产价值;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刘女士与陈某贤在建国前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陈某慧、陈某涛、陈某杰。陈某贤2010年去世,刘女士2016年去世,二人婚内遗有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要求原、被告继承该房屋,我方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
被告辩称
陈某涛辩称,同意对涉诉房产进行分割,请求按照刘女士的遗嘱进行分割。现在我方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如果对方把户口迁走,我们要房子。如果对方不迁户口,我们就要卖房。
法院查明
陈某贤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系初婚,二人生育子女陈某涛、陈某慧、陈某杰。陈某贤于2010年死亡,刘女士于2016年死亡。陈某贤死亡后刘女士未再婚。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某贤、刘女士之父母均分别早于二人死亡。双方均认可陈某贤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8年刘女士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该房屋为刘女士和陈某贤的夫妻共同财产。
经评估,该房屋现价1001.1万元。
被告陈某涛在诉讼中提交遗嘱一份:“立遗嘱人:刘女士,现订立遗嘱如下:我现在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区,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北京市西城区某单位分配的。爱人陈某贤(已于2010年病故)、儿子陈某涛和我都是西城区某单位所属中学教工,享受福利分房待遇,分配给我们一套小三居室。购这套房,把我们三人的分数都计算在内,产权归我所有,我现在脑子清醒,身体健康时,把房屋分割给我的大儿子陈某涛、女儿陈某慧、小儿子陈某杰。具体分配是这样:我决定在我去世后,这套房子不卖,分给陈某涛一大居室加一小居室,分给陈某杰一小居室。考虑到两家居住不方便,可按当时的市场价把这套房子卖出,扣除各种税后,把其中的四分之三(3/4)钱分给陈某涛,把其中的八分之一(1/8)钱分给陈某杰,八分之一(1/8)钱分给陈某慧,即陈某杰和陈某慧共得四分之一(1/4)份钱。
立遗嘱人:刘女士”。
经鉴定,该遗嘱字迹为同一人所写,检材落款处的“刘女士”签名及日期与样本中的“刘女士”签名及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裁判结果
刘女士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陈某涛、陈某慧、陈某杰共同继承所有,其中陈某涛占三十二分之十九的份额、陈某慧占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额、陈某杰占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刘女士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房产的处理方式。
一、刘女士遗嘱的效力
被告陈某涛提交的遗嘱经鉴定全文均为刘女士所写,符合订立遗嘱时的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原告称刘女士的行为能力有问题,但未提交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刘女士于2015年6月4日订立的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二、房产的分配方式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为陈某贤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占二分之一份额。
陈某贤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刘女士、陈某涛、陈某慧、陈某杰,陈某贤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四名继承人平均继承,每人各占八分之一份额。
陈某贤死亡后,刘女士占该房屋八分之五份额、陈某涛占八分之一份额、陈某慧占八分之一份额、陈某杰占八分之一份额。
刘女士遗嘱中关于房产分配,做以下安排:“考虑到两家居住不方便,可按当时的市场价把这套房子卖出,扣除各种税后,把其中的四分之三(3/4)钱分给陈某涛,把其中的八分之一(1/8)钱分给陈某杰,八分之一(1/8)钱分给陈某慧,即陈某杰和陈某慧共得四分之一(1/4)份钱”。
刘女士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处理。
陈某涛认为刘女士将陈某贤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计算之后,刘女士个人所占有的八分之五份额全部都由陈某涛继承,陈某涛总计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陈某杰、陈某慧因为没有继承刘女士的遗产,依然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从刘女士遗嘱全文看,未见刘女士对该计算依据的相关表述,对于陈某涛主张的该计算方式法院不予采信。刘女士死亡时,其占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额,应按照遗嘱由陈某涛继承其中的四分之三,陈某慧、陈某杰各继承其中的八分之一。
刘女士的八分之五份额由陈某涛继承三十二分之十五的份额、由陈某慧继承六十四分之五的份额、由陈某杰继承六十四分之五的份额。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应由陈某涛、陈某慧、陈某杰共同继承,其中陈某涛占三十二分之十九的份额、陈某慧占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额、陈某杰占六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额。
经评估,该房屋的现价值为1001.1万元。经询,各方当事人均无能力向其他人支付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