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芝、赵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产由原告赵某鑫与三被告共同继承所有,其中赵某鑫占该房产80%的房产份额,赵某旭占该房产10%的房产份额,秦某、赵某涛二人共同占该房产10%的房产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亲赵某峰与母亲周某芬共生育长女周某芝、次女赵某旭、长子赵某鑫、次子赵某立四个子女。赵某立娶妻秦某,夫妇二人育一子赵某涛。2005年9月18日,母亲周某芬因病去世。2006年,父亲赵某峰从其单位购买了涉案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涉案房产一套,产权证于2013年下发,登记在父亲赵某峰名下。
2016年3月26日,赵某立向父亲赵某峰借款80000元整,有借据为证。2016年12月17日,父亲赵某峰因病去世。2018年5月13日,赵某立因病去世。2020年10月26日,原告周某芝书写声明,放弃涉案房产的继承权,将自己享有的对涉案房产继承份额由赵某鑫继承所有。现,二原告为了维权,就涉案房屋继承分割问题及父亲遗留债权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赵某旭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产现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认可赵某旭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故赵某旭为该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不应作为赵某峰遗产进行分割。
秦某、赵某涛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赵某旭的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赵某峰(2016年去世,无遗嘱)与周某芬(2005年去世,无遗嘱)是夫妻,生育二子二女,即周某芝、赵某旭、赵某鑫、赵某立。赵某立(2018年去世,无遗嘱)与秦某系夫妻,生育一子赵某涛。2006年7月22日,赵某峰(乙方)与某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将海淀区A号房屋出售给乙方。2013年7月23日,诉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登记至赵某峰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诉争房屋交付后,赵某旭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之后一直由赵某旭居住使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旭起诉赵某鑫、周某芝、秦某、赵某涛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确认赵某旭与赵某峰之间关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本院经审理出具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载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2006年7月22日赵某峰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职工购房合同》,购买海淀区A号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峰支付首付款及尾款前,赵某旭均向赵某峰账户汇款略高于购房款的钱款,可以认定赵某峰支付的购房款的钱款来源为赵某旭。
房屋交付后,赵某旭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并负担房屋费用的事实;赵某涛、秦某亦认可赵某旭系借用赵某峰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周某芝在录音中也表述可以认定周某芝承认赵某旭购买诉争房屋一事;赵某峰与赵某旭系父女关系,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亦符合常理。结合上述事实,赵某旭主张其与赵某峰就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系合法有效。
判决如下:赵某旭与赵某峰之间关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赵某鑫、周某芝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芝、赵某鑫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的认定,涉案房屋系赵某旭借用赵某峰的名义购买,赵某旭与赵某峰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故赵某旭系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虽然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赵某峰名下,但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系赵某峰的遗产。故,周某芝、赵某鑫主张涉案房屋系赵某峰的遗产,要求对该房屋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