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高某杰继承所有,并将房屋的拆迁协议、水、电、燃气卡等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材料、物品交付给高某杰,待该房屋具备变更登记条件时由三被告配合,登记高某杰为产权人。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郭某芝育有三女一子,即本案原、被告。2017年3月郭某芝去世。2013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与郭某芝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给予被腾退人安置期房五套。2015年10月12日,郭某芝与高某霖、高某莉、陈某鹏(高某霖之夫)签订《房屋分配协议书》,将安置的期房五套进行分配,其中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郭某芝所有。
在郭某芝未留下遗嘱的前提下,应适用法定继承。高某霖以胁迫、欺骗的方式要求郭某芝订立遗嘱,已经丧失继承权。高某英、高某莉已表示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且郭某芝晚年由高某杰赡养、养老送终,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高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霖辩称,不同意高某杰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高某英辩称,作为郭某芝的子女之一,高某英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主张继承权。
被告高某莉辩称,高某莉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主张继承权,并同意将自己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高某杰。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郭某芝于2017年3月死亡。高某英、高某杰、高某霖、高某莉系郭某芝的子女。郭某芝与高某贤于198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2013年4月8日,腾退人(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腾退人(乙方)郭某芝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需腾退建筑面积117平方米的房屋;经甲方确认乙方实际腾退人数为六人,分别是产权人郭某芝、之女高某霖、之女婿陈某鹏、之外孙陈某昊、之女高某莉、之外秦某松;甲方按人均45平方米对乙方安置现房后另安置期房五套,其中一居室二套,两居室三套;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助费总计872000元。
2013年4月8日,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与乙方郭某芝签订《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约定甲方对乙方安置的期房五套。2015年6月21日,郭某芝向北京市朝阳区某人民政府交纳了安置房屋购房款682920元。
2015年10月12日,郭某芝、高某霖、陈某鹏、高某莉签订《房屋分配协议书》,对五套房屋做分配,其中一号房屋归郭某芝所有……。
2017年高某霖以继承纠纷为由将高某杰、高某英、高某莉诉至本院,要求按照遗嘱由高某霖继承郭某芝的存款及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后经生效判决认定,高某霖所持郭某芝代书遗嘱并非郭某芝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已经交付,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郭某芝与北京市朝阳区某人民政府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由原告高某杰、被告高某霖、被告高某英、被告高某莉共同继承。
二、驳回原告高某杰之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郭某芝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013年4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某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对郭某芝居住的房屋进行腾退安置,给予实际腾退人安置期房五套,后实际腾退人对安置的五套房屋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即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郭某芝所有。现郭某芝死亡,其与北京市朝阳区某人民政府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高某英、高某杰、高某霖、高某莉继承。
因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高某杰要求确认该房由其继承所有的请求,无法支持。待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原、被告可另行处理。
高某莉要求将自己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高某杰一节,亦待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