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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生前公证遗嘱将房屋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认可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8-1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父母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的房屋归周某文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5人,分别为长女周某芬、长子周某坤、次女周某霞、次子周某涛、三子周某文周父2019年3月18日去世,周母2022年5月7日去世。父母二人遗留有位于房山区A的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一套,系父母遗产。父母在世时留有公证遗嘱,二人百年后该房屋归周某文所有。依据父母所留公证遗嘱,位于房山区A号的房屋应当归周某文所有。现各方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坤辩称,不同意周某文的诉讼请求。A号房屋和北京市房山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系由各继承人周某文周某坤周某芬周某霞周某涛法定继承且共同共有。

周某芬辩称,我母亲在的时候,这房屋就是给周某文的。同意周某文的诉求。

周某霞辩称,遵遗嘱,同意周某文的诉求。

周某涛辩称,同意周某文的诉求。

周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并分割北京市房山区B号房屋;事实和理由:A号房屋1988年根据当时Y公司的分房政策,被继承人周父获得一个分房指标,且每人名下只能有一套住房。为满足该政策,为腾出指标购买新房,便将父母所有的B号房屋暂登记在周某文的名下,虽然形式上登记在周某文的名下,但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后以周父名义购买了A号房屋登记在周父名下。为了购买A号房屋周某坤吃亏配合父母办理购买事宜,母亲承诺周某坤说他们哪天不在了,现在住的B号房屋也都留给几个子女。

老人的本意是B号房屋自己居住,并在去世后将B号房屋A号房屋留给所有子女平分,而不是两套房屋都给周某文B号房屋只是挂在周某文名下,是因为Y公司当时的分房政策导致。A住房的归属,是和B号房屋的分配是有紧密联系的。

周某文辩称,不同意周某坤的反诉要求,由法院依法认定。B号房屋是我的房产。我父母在买A号房屋之前的房屋是C号C号一直是我的房屋。后父母申请A号房屋,他们就把C号房屋退掉了,后来我父母因习惯住在C,就让我去A号房屋住,他们住在我的B号房屋

周某霞辩称,同意分割B号房屋

周某芬辩称,不同意周某坤的反诉要求。B号房屋可以分割,平分。

周某涛辩称,不同意周某坤的反诉要求。

 

法院查明

周父周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周某坤、次子周某涛、三子周某文、长女周某芬、次女周某霞周父2019年3月18日去世,周母2022年5月7日去世。各方一致陈述周父周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2007年5月29日,周父周母分别经公证处公证遗嘱,将周父名下A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去世后留给小儿子周某文一人继承,作为他的个人财产。

位于房山区A号房屋登记在周父名下;位于房山区B号房屋登记在周某文名下。

周某坤主张B号房屋是其父母买的,开始登记在母亲名下,后来分房是每人一套,所以这个房屋更名到周某文名下,故该房应是父母遗产,应平均分割。周某文对此不予认可,称B号房屋其以工龄购买的,一直登记在其名下,并提交购房发票及产权登记证书。周某芬周某涛认可B号房屋周某文的个人财产。周某霞陈述同意平分B号房屋,后放弃发表意见。

 

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A号房屋周某文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2007年5月29日,周父周母分别经公证处公证遗嘱,周某坤虽然对上述遗嘱存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遗嘱的相反证据,因此法院认定遗嘱系被继承人周父周母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周父周母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周父名下A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去世后留给小儿子周某文一人继承。故周父周母去世后,A号房屋应当按照周父周母2007年5月29日所立公证遗嘱办理,由周某文继承。

B号房屋登记在周某文名下,周某坤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房屋系父母遗产,故对其主张继承并分割B号房屋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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