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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父亲立遗嘱将房屋留给继母子女认为遗嘱无效不愿配合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2-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杨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关某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该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关某辉杨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关某关某辉与前妻生育一女林某(曾用名关某1),关某辉2021年6月28日死亡,关某辉的父母先于其死亡。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1房屋系关某辉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关某辉名下。关某辉留有遗嘱表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的全部份额以及属于其的其他所有财产由杨女士个人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林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亲生父亲不知道女儿叫什么,也一直没有与女儿联系,是不真实的表述,说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或者是故意这样陈述表明自己出于无可奈何、左右不了的状态,故意留下的伏笔,表明自己无能为力,遗产分配的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关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关某辉林某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林某(曾用名关某1)。关某辉林某洁1975年11月2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关某1(林某)由林某洁自行抚养。杨女士关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关某关某辉2021年6月28日死亡。关某辉父母先于其去世

关某辉杨女士共同于2020年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某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关某辉名下。2021年5月24日,关某辉订立代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关某辉,我和前妻生育一个女儿离婚时归前妻了,离婚后就一直没有联系过,不知道孩子叫什么名字,和现在配偶杨女士生育了一个儿子名叫关某。我要分配的财产是一套房屋以及属于我的其他所有财产。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处,权利人:关某辉,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全部份额以及属于我的其他所有财产,由我的配偶杨女士个人全部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我现在神志清醒,自愿做出以上决定。

立遗嘱人处有关某辉的签名及手印,代书人兼见证人张某、见证人钱某均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遗嘱上书写日期“2021.5.24”,同时在订立遗嘱过程中还拍摄了视频录像。诉讼中,遗嘱代书人张某及见证人钱某出庭作证,证明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关某辉的思维意识清晰,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关某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中属于关某辉的一半财产份额由杨女士继承,继承发生后,该房屋归杨女士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诉争某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关某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就被继承人关某辉名下的某房屋继承时,应首先分出某房屋的一半份额为原告所有,剩余一半份额属于被继承人关某辉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具体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21年5月24日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从该代书遗嘱的形式看,该遗嘱系代书人张某书写,立遗嘱人和见证人、代书人均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上也书写了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从遗嘱内容上看,遗嘱处分的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结合订立遗嘱时的视频,订立遗嘱也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析出原告杨女士一半的财产份额后,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关某辉的一半财产份额,按照代书遗嘱应由原告继承,故继承发生后,某房屋归原告杨女士所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林某辩称2021年5月24日代书遗嘱中的部分事实不真实,涉案遗嘱内容并非被继承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林某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受到胁迫,或者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举证证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存在其他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故林某的该项辩称,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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