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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学区房后政府不再以区域入学能否要求退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1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318日,原被告经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350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交易房屋入学名额的约定:甲方确认,交易房屋在本合同签约之时对应的入学名额为某小学学校,且交易房屋入学名额未被使用。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原被告双方办理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然而,当原告在20213月份查询学位时发现该房屋的入学名额已被被告所占用,原告的子女无法进入该房屋所对应的某小学。

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的子女入学某小学,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购房目的。发现此情况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此事,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秦某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第一被告没有占用诉争房屋入学名额的情况,被告子女入学S学校,是私立学校,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据了解,原告之子已成功入学某小学,被告没有任何违约事实,根据原被告双方2020318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第5条违约责任第2款第7项约定,甲方根本违约情形是甲方承诺的学区情况、学区名额不属实,或甲方逾期迁出户口,致使乙方无法实现购买学区房之目的。

目前原告之子已经成功就读某小学,原告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买受人陈某刚(乙方)为子女入学某小学为购房目的于2020318日与出卖人秦某景(甲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某刚购买秦某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成交价格3500000元。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交易房屋入学名额的约定:1.甲方确认,交易房屋在本合同签署之时对应的入学名额为某小学学校,且交易房屋入学名额未被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27)甲方承诺的学区情况、学区名额不属实,或甲方逾期迁出户口,致使乙方无法实现购买学区房之目的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上述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于2021423日出台《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201911日后在海淀区新登记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住房用于申请入学的,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多校划片入学。陈某刚之子于2021年入学某小学。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陈某刚主张20213月查询学位时发现一号房屋的学区名额已被秦某景子女占用,导致陈某刚的子女无法入学某小学,因此导致其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据此主张秦某景构成违约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为证明上述主张,陈某刚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证明陈某刚子女最终入学某小学系因政策原因,若非新政策,便无法入学某小学;

2.2021411日吴某娟(陈某刚之妻)与刘某君(中介顾问)电话录音,证明秦某景早就知道学籍被占用,但一直欺骗陈某刚;3.202142日陈某刚与海淀区小招办工作人员电话录音,证明小招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陈某刚涉案房屋学籍已被占用。秦某景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小招办所回复的地址被记录并非等同于学位被占用,且陈某刚的子女已经入学某小学。

针对双方争议,本院向海淀区小招办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201911日以后在海淀区新登记购房申请入学,采用电脑派位和多校划片的方式入学。学区内的学校采用电脑派位。房屋地址被义务教育平台记录,分为对口学校和非对口学校记录,即某小学和非某小学。如果为非对口学校,不影响新购房业主参加某小学电脑派位和多校划片。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刚与秦某景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的某小学的入学名额是否被使用,导致陈某刚之子女不能入学某小学,秦某景因此构成违约。陈某刚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目的系为了其子女入学某小学就读。在陈某刚子女的入学季,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台《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淀区教委关于入学政策变更为,对于2019年后新购房业主子女不再是按照地域划片入学的原则,而是通过采用电脑派位和多校划片的政策,即陈某刚为2019年后新购房业主,其子女通过采用电脑派位和多校划片入学。

在其不适用地域划片入学的政策的情况下,陈某刚以该房屋被教育平台记录为由,推断其子女因此失去入学某小学的机会,要求秦某景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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