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成功案例 >

父母买房时部分子女主张其有出资但未有协议老人去世能否多分遗产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崔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产及其他财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父母赵某德、崔某分别于1992619日和2017921日去世,被继承人主要遗产为丰台区一号房产,该房产为原告父母赵某德、崔某生前所在单位的房改福利分房,房产证登记在被继承人崔某名下,该房产证在被告赵某阳处保存,原、被告对该房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造成被继承人遗产无法分割。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阳辩称,根据工厂购房文件,老人让我出资给他孙子买的房屋,买房的一切手续都是我办理的,都是我签的名,购房时就用了老人28年的工龄优惠,我认为这28年优惠工龄款项为遗产部分。

被告赵某鑫辩称,我母亲没有遗嘱,房屋产权是我母亲的,我没见过赵某阳出资给母亲买房。

被告赵某辉辩称,当初买房的时候,我母亲商量之后说我哥赵某阳他们家要买,但具体怎么买的我不清楚。

 

法院查明

赵某德与崔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二子二女,长子赵某阳、次子赵某鑫,长女赵某辉、次女赵某文。1992619日,赵某德因死亡注销户口。2017921日,崔某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德、崔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2000年元月15日,崔某向单位提交《购房申请》,载明:“本人崔某系单位离退职工赵某德之妻(本人无工作),赵某德于194812月参加工作,于198012月退休,19926月病故。本人现住一号,现根据工厂有关规定,本人将用夫赵某德的工龄购买此房。”20041222日,单位(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将坐落在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按1999年成本价出售给乙方。经计算后实际成交价为4210337元,乙方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131820元,两项合计乙方应付金额4342157元。

二、甲方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乙方下列优惠:1.工龄优惠:年折扣09%2.现住房折扣:折扣1%(其中9171日以后入住的新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不享受此折扣);3.成新折扣:折旧率2%。”乙方处加盖崔某人名章,赵某阳在乙方处签名。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崔某名下,处于空置状态。

诉讼中,赵某文提交残疾证、诊断证明书及离婚证,证明赵某文系多重残疾人,现诊断为抑郁、强迫状态,并办理了离婚,赵某阳、赵某鑫、赵某辉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赵某阳提交单位出具的收据两张,该收据显示:2000126日,收到崔某一号购房款4210337元、公共维修基金131820元,以此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其支付;

赵某鑫对上述收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购房款实际是谁出的不清楚,赵某辉对上述收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购房款应该是赵某阳交的。

双方陈述没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能力,同意按照份额分割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一、崔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文、赵某阳、赵某鑫、赵某辉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的房屋份额;

二、驳回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崔某名下,但购房时使用了赵某德的工龄,故涉案房屋应为赵某德、崔某共同共有。赵某德、崔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应作为赵某德、崔某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因双方均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赵某阳称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系其实际出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即便该款项系赵某阳实际出资,因赵某阳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崔某向其所借款项,法院确定该款项属于亲属间无偿帮扶。赵某阳辩称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