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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方居住限价商品房借亲属名义购买起诉分割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2-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某琳和白某君向周某慧返还购房款670952元、专项维修基金17590元、契税6764.61元、面积差价款5509元、产权代办费585元、装修款76000元;2.周某琳和白某君向周某慧支付房屋差价损失2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周某琳和白某君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慧与周某琳系亲姐妹,因周某慧之子结婚所需,周某慧与周某琳口头约定由周某慧借周某琳之名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号房屋属于限价商品房,而周某慧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当时双方约定房屋购买等所有费用由周某慧支付,待房屋具备上市交易后再进行产权变更。据此,周某慧于201151日以周某琳的名义与北京R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房),购买一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周某慧于2011511日支付购房款,于2013711日支付专项维修基金、契税、面积差价款、供暖费、产权证费等费用。

周某慧还支付装修款对一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装修完毕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一号房屋的购房手续及其它相应票据均由周某慧保管。2016年底,周某琳单独以挂失方式补办了购买涉案房屋的相关票据并办理了房产证,后又将其丈夫白某君增加为房屋共有人。201810月,周某琳私自将一号房屋的锁撬开,占有了房屋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综上,周某慧与周某琳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现涉案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而周某琳与白某君拒不配合周某慧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其应当向周某慧返还所有相关费用并支付房屋差价损失。

 

被告辩称

周某琳、白某君辩称,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周某慧与周某琳在2014年之前关系很好,曾共同出资购买过河北省固安县的一套房产,周某慧的出资行为是基于亲属之间的互相帮助。周某琳、白某君同意返还周某慧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款项。周某慧关于要求周某琳、白某君支付房屋差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周某慧系周某琳之姐,白某君系周某琳之丈夫。

一号房屋的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一号房屋购买于201151日,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R公司(出卖人)和周某琳(买受人)。上述合同签订后,由周某慧支付了一号房屋的购房款670952元。一号房屋于2013711日交付,该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17590元、契税6764.61元、房屋面积差价款5509元、产权代办费585元均由周某慧支付。周某慧还对一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向装修公司支付了装修款76000元。一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上述缴费款项所涉票据均由周某慧保管。周某慧与周某琳之间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一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由周某琳保管。一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时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周某琳;201775日,一号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中增加了白某君。

2018826日之前,一号房屋一直由周某慧使用或支配,并由周某慧缴纳该房屋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后,周某慧与周某琳、白某君因一号房屋发生纠纷。

周某慧和周某琳、白某君均确认一号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不含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为3500000元。

周某慧和周某琳、白某君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周某琳、白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慧返还购房款共计777400.61元;

二、周某琳、白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慧支付房屋差价损失1787500元;

三、驳回周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周某慧与周某琳之间就一号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本案中,周某慧与周某琳之间未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周某慧主张其与周某琳之间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周某琳和白某君对周某慧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然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慧系一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装修人,以及2018826日之前实际使用、支配人,并负担了相应的使用费用,相应事实均为确认借名买房关系的关键事实。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周某慧所述的借名买房的理由,以及周某琳、白某君不能就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足以认定周某慧与周某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据此,法院对周某慧关于其与周某琳之间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周某琳白某君同意向周某慧支付一号房屋的购房款670952元、专项维修基金17590元、契税6764.61元、面积差价款5509元、产权代办费585元、装修款76000元。

周某慧存在借周某琳之名购买一号房屋的情形。然而,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且周某慧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故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周某慧和周某琳对借名买房事宜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上述情况,以及白某君与周某琳为夫妻关系以及白某君目前亦为一号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的事实,法院综合考虑一号房屋的现有市场价值和增值部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周某慧所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并对周某慧关于要求周某琳、白某君支付该损失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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