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文、吴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各项拆迁款60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拆迁后取得的房屋80平米;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洁与周某英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共育有一子一女,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周某英父母共同于2011年在北京市F村建设有西房南房共9间,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经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儿子周某文由吴某洁抚养,女儿周某菲由周某英抚养。
周某文的户口登记在该院内,2019年该宅基地及院落已经拆迁,周某英取得了巨大的拆迁利益,但没有将二原告应当取得得份额给付二原告,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周某英、赵某共同辩称,1、此院为老宅;2、在老宅所建房屋是我父母所建与我没有关系(我也没有投资);3、拆迁的政策是以宅基地为标准(与人口户口无关);4、离婚是在2018年9月25日,当时还没有拆迁政策;5、关于孩子的户口,当时离婚时孩子户口有反差,没有落实,多次找原告协商,她都不配合;6、关于老宅后建房屋(2012年建)也是老人和父母所建,我也没有投资。
周某峰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周某英并不否认与原告曾经是家庭成员,原被告离婚不是一家人了谈不上是分家析产问题。吴某洁与周某英是双方自愿经法院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和离婚协议书均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财产和争议,离婚后双方就没有关系了。
离婚时已分家完毕。拆迁问题本案被告已向法庭提供证明,本村对于回迁房的安置是以宅院为基础的,没有原告所说的每人40平米这项规定,是自主腾退拆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周某芝均同意周某峰的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吴某洁与周某英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文、一女周某菲。周某峰为周某英的父亲,赵某为周某英的母亲。周某瑞与林某丹为夫妻关系,共育有一子二女,长子周某峰、长女周某芝、次女周某涵。周某瑞与林某丹均已去世。婚后吴某洁与周某英均居住在涉案宅院A号宅院。2018年9月25日,吴某洁与周某英经法院调解离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吴某洁与被告周某英自愿离婚;……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2019年12月8日,周某峰(乙方)与北京市F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二、被腾退房屋基本情况处约定,乙方宅基地房屋位于A号;三、补偿金额处约定: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总金额1261913元;四、选购安置房处约定,乙方可享受优惠价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
另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我村A号院的房屋属于周某峰与赵某的祖业产,是周某瑞和林某丹1965年所建,此宅院于1989年由周某峰、赵某与老人进行了翻建,于2012年又进行了新建。庭审中吴某洁称2012年新建房屋时曾从其娘家拿过2万元,并认可离婚后周某峰、赵某已将2万元归还。
再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拆迁是以宅基地为标准,与房屋和人口没有任何关系。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文、吴某洁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涉案宅院系周某峰、赵某与其父母在老宅基础上翻建、新建而来,虽然在2012年新建房屋时吴某洁与周某英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吴某洁认可新建房屋系由周某峰、赵某出资,因为钱不够向其娘家借款2万元,通过上述陈述可以认定该2万元应认定为吴某洁对周某峰、赵某的借款,而并不构成对房屋的出资,且该2万元借款已经归还,再者根据村委会证明显示涉案宅院拆迁是以宅基地为标准,与人口无关,故周某文、吴某洁不享有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