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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女婿名下是否属于借名买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3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强、朱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朱某珍与杨某峰形成借名买房关系,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某珍;

2、请求依法判令杨某峰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朱某珍名下。

事实和理由:赵某强与朱某珍系夫妻关系,赵某菲是赵某强与朱某珍的女儿,杨某峰是赵某菲之夫。20158月,朱某珍夫妇与杨某峰夫妇去看房,并决定贷款购买,但因为朱某珍夫妇年龄较大,无法办理贷款,便决定将房屋登记至杨某峰名下,由杨某峰办理贷款购买房屋,同时杨某峰也购房一套,后由于杨某峰收入较低无法在银行办理两套房屋的贷款,朱某珍夫妇与赵某菲夫妇商议买房事宜后,因为赵某菲在外出差无法办理,便决定以杨某峰名义购买涉案房屋。

20151020日,杨某峰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申请贷款,但由于杨某峰的个人征信问题,银行贷款没有审批通过,无奈之下,最后只能选择全款购房。现涉案房屋已经登记至杨某峰名下,我方多次要求杨某峰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杨某峰均拒绝。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某峰辩称,不同意朱某珍、赵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之间没有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系我与赵某菲、朱某珍、赵某强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我名下。

赵某菲辩称,认可朱某珍、赵某强陈述的全部事实,同意朱某珍、赵某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151020日,杨某峰与R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峰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总额548795元,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其中首付款168795元,贷款380000元。20151020日,R公司出具收据,内容如下:“今收到杨某峰一号房款(30%),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柒佰玖拾伍元整”。2016312日,R公司出具收据,内容如下:“今收到杨某峰一号房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正”。201918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杨某峰名下。

就涉案房屋的出资构成情况,朱某珍称首付款168795元由其支付,尾款380000万中的230000由其支付,向赵某菲借款120000元,向杨某峰借款30000万元,赵某菲对此予以认可。杨某峰称其共出资90000元,截止到支付涉案房屋尾款之时出资30000,后续办理涉案房屋税费、物业交割手续时又出资60000元。

经询,各方均表示未形成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朱某珍称双方达成了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杨某峰则称双方从未有过借名买房合议,而是共同出资购房。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自交付使用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珍、原告赵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朱某珍主张其与杨某峰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杨某峰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是共同出资购房,朱某珍并未就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关系进行举证,在案各方对涉案房屋均有出资,且涉案房屋目前处于空置无人使用的状态,法院对于朱某珍要求确认其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以及要求杨某峰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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