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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拒绝分割可以起诉强制分割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苏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判令该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市场价分别给付苏某贤和苏某霞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涉诉房屋,其中原告享有八分之六产权,二被告各享有八分之一产权。涉诉房屋系原被告继承所得,在继承该房产之时,二被告均在自家的房屋中居住。现原、被告三人无法共同对该房屋按份居住使用,且原告对该房屋享有较大份额产权,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苏某霞、苏某贤辩称,二被告没有拿到八分之一的新的所有权房本,也没有接到过法院关于新的所有权房本的领取通知。原告的起诉侵害了被告本应享有的住房使用和处置权。原告主张的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原告提交的三份判决书和裁定书存在错误。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苏父与苏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苏某霞、苏某娟和苏某贤。苏父于201388日去世,苏母于2016103日去世。涉诉房屋建筑面积100.27平方米,权利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原系苏母与苏父的夫妻共同财产。

苏父去世后,苏母、苏某霞、苏某娟、苏某贤要求继承属于苏父的二分之一份额。经本院判决,涉诉房屋中属苏父的二分之一份额由苏某霞、苏某娟、苏某贤及苏母继承所有,苏母、苏某霞、苏某娟、苏某贤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苏母去世后,原告起诉二被告继承纠纷,要求分割苏父去世当天的银行存款及单位报销医药费、股票等。庭审中,原告主张苏母生前立有遗嘱,并提交。本院采信了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处理。二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以遗嘱继承为由起诉二被告,本院,判决苏母所占的涉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由原告继承所有。二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领取了涉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告未领取。据此,被告认为相应执行案件送达程序违法。

202011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了苏某贤裁判检查监督的申请,后决定抗诉,并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20211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4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885.42万元。被告不同意该鉴定结果,被告以应重新选择更符合替代原理的同一楼的三个可比实例为由申请对涉诉房屋市场价值重新鉴定,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苏某娟所有;

二、原告苏某娟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支付被告苏某霞、苏某贤房屋折价款1106775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二被告以应保证其实际居住为由不同意分割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按份共有涉诉房屋,且共有人之间对于涉诉房屋并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故原告要求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以相关案件执行送达程序未完成进行抗辩,而执行程序并不影响相关案件的效力,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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