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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子女名下老人起诉返还法院支持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香、赵某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某刚协助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孙某香、赵某桂名下。

事实和理由:孙某刚系我们的独子,陈某霞与孙某刚系夫妻,20209月,陈某霞提起了与孙某刚的离婚诉讼,截至本案起诉之日,我们名下没有一处房产。2007年,我们原有老房被政府拆迁后,因无房居住,我们借用孙某刚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购买后我们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自2007年起,孙某刚与陈某霞大量借用我们的资金用于炒房、做生意等,截至目前,孙某刚与陈某霞至少购房5套,出售了2套,且在X号自建楼房一处。

我们认为,孙某刚和陈某霞借用我们的资金已经积累了巨额身家,我们名下没有任何房屋以供栖身;现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刚名下,但该房屋由我们全额出资购买并一直占有使用,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刚辩称,我同意孙某香、赵某桂的诉讼请求,同意配合孙某香、赵某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人陈某霞辩称,我不同意孙某香、赵某桂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用拆迁款购买,我和孩子是被安置人,我现在需要有房子住,该房屋是老人拿拆迁款给我们购买的安置房,现在房屋由老人居住,我不认可借名买房,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法院查明

孙某刚系孙某香、赵某桂之子,陈某霞系孙某刚的配偶,陈某霞另案起诉孙某刚离婚纠纷,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20074月,北京T公司(拆迁人,甲方)与孙某香(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甲方拆迁乙方房屋,乙方现有在册人口6人,分别是孙某香、赵某桂、陈某霞、刘欣宇、刘欣然、孙某刚。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4200164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271836元,拆迁款、补助费共计4472000元。

后孙某刚(买受人)与钱某丽(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孙某刚购买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340000元。2007710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孙某刚名下。双方均认可房款、税费、过户费、中介费等均由赵某桂自拆迁款中支付。

孙某香、赵某桂称因为避免将来征收遗产税,购房时以孙某刚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但房款均由其二人支付,双方与孙某刚曾就借名买房达成口头约定,陈某霞对此不认可,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孙某香、赵某桂并未就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香、赵某桂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孙某香、赵某桂主张其与孙某刚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其应当就借名买房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孙某香、赵某桂并未就其与孙某刚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提供相关证据,仅通过房屋出资及居住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故孙某香、赵某桂主张与孙某刚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孙某刚配合变更房产登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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