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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遗产房屋老人去世部分子女主张赡养较多要求多分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杰继承,赵某杰给付其他人折价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于194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赵某聪、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杰、赵某荣、赵某松七名子女,陈某莹与陈某珍系赵某聪之女。200511月,赵某聪去世,2015430日,赵父去世。2019429日,赵母去世。赵父与赵母夫妇于2012年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父名下。赵父、赵母去世,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因遗产分割未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辩称,没有异议,要求继承依据法定继承的部分。

被告赵某昊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被告赵某英辩称,认可原告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荣辩称,认可原告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松辩称,我一直照顾父母8年,父亲自2010年不能自理,其他子女至今未给付老人生活费用,全靠父亲与我的工资支撑;赵某杰仅是照顾母亲一年半,但他把母亲安排在阳台居住,未做到敬老的义务;赵某英、赵某荣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另,房屋是我一人购买的,八年前我父亲已经老年痴呆了。

被告陈某莹、陈某珍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赵某聪、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杰、赵某荣、赵某松,20051120日,赵某聪去世,陈某莹与陈某珍系赵某聪之女。赵父、赵母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5430日,赵父去世。2019429日,赵母去世。赵父与赵母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另,201216日,赵父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载明:赵父按照成交价47243元的价格购买一号房屋,享有工龄折扣及旧楼成新折扣后一次性付清房价款;201229日,一号房屋登记至赵父名下。赵某杰提交之前判决书,主张赵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杰是赵母的监护人,赵母一直居住在赵某杰家里,赵某杰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予多分。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可确认,2019326日,本院宣告赵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429日,本院指定赵某杰为赵母的监护人。另,赵某杰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赵某松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母亲曾起诉赵某松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当时赵某松未向赵母支付赡养费,在分割遗产时应少分。赵某鹏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赵某松称自己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上述赡养案件中,当庭已和解,并已支付完毕。

庭审中,赵某杰提交医疗费及护理费票据证明赵某杰、赵某荣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且母亲晚年一直由赵某杰照顾;赵某鹏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赵某松称母亲仅在赵某杰家住了一年半,那时候母亲已不认识人,其提交医院病历、发票、护工单据、发票等证据材料,称自己照顾父母较多,在赵某杰照顾母亲之前一直是自己照顾父母,并且支付父母的药费、水电费等,要求予以多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分割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33万元。赵某杰与赵某松均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过户,自己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赵某鹏、赵某昊等人主张继承自己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由赵某松继承,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荣、陈某莹、陈某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赵某松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赵某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杰房屋折价款344468元;

三、赵某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荣每人房屋折价款227992元;

四、赵某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某莹、陈某珍每人房屋折价款113996元;

五、驳回原告赵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荣、赵某松、陈某莹、陈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就本案诉争房屋而言,赵父与售房单位就一号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并登记在赵父名下,可确认赵父与其配偶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并无不符,赵某松仅以支付房款行为主张物权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赵父与赵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赵父去世后,应将赵母的一半分出为赵母所有,其余为赵父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因赵父未留遗嘱,故上述房屋的一半作为赵父的遗产应由赵母与赵某昊等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后赵母去世,份额部分应由其继承人赵某杰与赵某昊等人继承。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赵某杰与赵某昊等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赵某松提交医疗费票据、水电费票据等证据佐证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并要求多分,法院结合现有情况,对赵某松酌定考虑予以多分;

依据现有证据,赵某杰在母亲生前与母亲一起生活,法院对赵某杰酌定予以多分;赵某杰称赵某松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不足,法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确认赵某杰等人依法定继承继承上述房屋,其中,赵某杰为15%份额,赵某松为35%份额,其他继承人分别为10%份额,陈某莹与陈某珍分别为5%份额。关于具体分割情况,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及现状确认房屋归赵某松为宜,对于赵某松给付其他继承人的折价款数额,结合房屋评估价及扣除当年房改成本价1%土地出让金后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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