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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子女出资购买父亲出具证明为部分子女所有是否有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10-1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确认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我所有;2、周某鑫、周某涵协助我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周某鑫、周某涵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周某鑫、周某涵是同胞兄弟、姐弟关系,我们的母亲周母于2001712日去世,父亲周父于201935日去世。父亲生前单位出售涉案房屋,于是父亲就和我们三人商量谁要这个房子,当时周某鑫、周某涵明确不要,于是我就拿出来了全部的购房款24000元,购买了这个房屋,但房屋一直登记在父亲周父的名下。

在母亲周母去世后,父亲为了避免家庭矛盾,书写了该房屋的购房款由我全部缴纳,房屋产权归我所有的证明。但父亲去世后,周某鑫、周某涵不配合我办理过户。依据法律规定,我是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涉案房屋应该属于我所有,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周某鑫辩称,不同意周某亮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为我们父母的遗产,不是周某亮所有,其提交的父亲写的证明不成立,我对这个证明毫不知情,该证明上没有任何一位见证人签字,字迹缭乱,有别于周父的字迹,也不符合周父的书写习惯,周父一直到去世,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公证或提起这个房子归我所有。

对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责任。周父有上万元的离休费,有自行购买房屋的实力,没有必要由周某亮支付房款,周某亮自下岗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一直依靠父母生活,另外当时购房时一直没有询问过我的意见。除了该证明外,周某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是其购买。即使周某亮支付了购房款,也不能认为房子是其所有,因为房屋折算了周父的工龄,且周某亮一直免费租住房子,既得利益已经抵消支付的购房款。

周某亮常年掌握周父离休费,一直谎称只有一千多元,直到起诉我们才知道有上万元离休费,即使其支付了购房款,他早已经从周父的离休费中得到了补偿。

 

法院查明

周父与周母系夫妻,生育子女三人,子周某鑫、周某亮、女周某涵。周母于2001年去世,周父于201935日去世。

20001230日,周父与单位签订《公有住宅买卖契约》(成本价),约定单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父,房价款23782元,售工龄折扣按照文件执行。2001920日,周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周某亮称其购买的涉案房屋,由其出资,因是周父单位出售的公房,所以只能让周父买,并登记在周父的名下,并称周父在2001年手写一份证明,该证明内容为“一号88年价售房,房产权和使用权归周某亮所有,特立此据以备后患,。周某亮认为,周父在上述证明中写的很清楚,涉案房屋由其出资,归周某亮所有,现各方对涉案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故依据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经本院依法释明,其坚持按照物权确认纠纷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亮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周父的公有住房,后根据房改政策,由周父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周父名下,周某亮主张其出资,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但涉案房屋系单位出售给周父的福利房屋,即使周某亮出了购房款,也不能以此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依据,认定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法院对周某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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