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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多位亲属作为安置人登记一人名下其他亲属有居住权吗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9-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赵某刚、翟某芬系夫妻关系,赵某宏、赵某丽系二人所育子女,赵某宏系赵某丽弟弟;齐某文与赵某宏原系夫妻关系,赵某英为二人之女。翟某芬于1986年去世,赵某刚于2019622日去世。赵某刚生前承租公房一套,该房屋于2002年进行房改并安置了涉案房屋。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赵某丽、赵某刚五人为安置人口。现涉案房屋一直由赵某丽占用,故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丽辩称,涉案房屋系赵某刚S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三原告在拆迁时不在拆迁房屋居住,户籍也不在被拆迁房屋;赵某宏名下位于F号房屋也在2001年左右拆迁,赵某宏已经获得其他安置利益,根据相关规定,三原告不符合安置对象的范围。赵某刚被拆迁房屋为37.24平方米,本身就可以安置一套三居室,当时赵某刚只是为了获得购房款优惠,将三原告列为安置人口。

拆迁时,赵某刚决定将涉案房屋给三弟赵某龙,购房款均由赵某龙实际支付,三原告并未出资。2016年赵某刚将涉案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给赵某丽,赵某丽支付购房款200万元。赵某刚2019年去世,去世前赵某刚曾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赵某龙,并给予三原告共计5万元补偿。赵某刚去世后,赵某宏自行从赵某刚存折中将补偿款取走了,说明赵某宏对赵某刚的安排没有异议。现涉案房屋由赵某丽一家和赵某龙居住是使用,且为赵某丽唯一住房。综上,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刚、翟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长女王莉莉、二女赵某丽、长子赵某宏、二子赵某龙。翟某芬于19803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刚于2019622日去世。赵某宏与齐某文原系夫妻关系,1986723日二人登记结婚,2010823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赵某英为二人之女。

2002822日,赵某刚(乙方)与北京Y公司(甲方)签订《就地安置合同书》,约定乙方在朝内地区(原住房地址S号)有正式住房二间,应安置人口五人,分别为赵某刚、赵某丽、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住房为一号,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合计202747元,一次性付清可优惠4054.94元,实际购房金额为198692.06元。所有权登记在赵某刚名下。

20161217日,赵某刚与赵某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丽,成交价格为200万元。20161228日,赵某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

另,赵某宏户口原登记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赵某宏与齐某文结婚后,齐某文户口迁入北京市东城区S号。赵某英出生后,亦落户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庭审中,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认可1991年三原告将户口迁至朝阳区F号,该房屋系赵某宏单位福利分房所获公房,该房屋2002年被拆迁,三原告当时选择的货币补偿。

再,庭审中赵某丽主张赵某刚去世前曾立有遗嘱,载明涉案房屋留给赵某龙,赵某龙取得房产后给赵某宏、赵某丽每人各5万元补偿。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赵某刚去世后赵某宏确实从赵某刚存折支取5万元,但该笔款项是给赵某刚医药费用。赵某丽对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认可取得5万元补偿款,涉案房屋归赵某龙未进一步举证。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赵某刚在北京市东城区S号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系《就地安置合同书》载明应安置人口,且根据危改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所载,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即使赵某丽所述赵某刚遗嘱属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对认可5万元补偿款买断其作为应安置人口的权益,对此赵某丽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赵某刚去世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丽名下,而赵某丽对当时的拆迁情况以及应安置人口情况均知情,故赵某丽作为涉案房屋新的产权人亦负有保证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综上,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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