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吴某、秦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秦某龙、郑某遗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秦某杰、秦某聪、吴某、秦某贤、秦某亮及被告秦某易共同继承,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秦某易各继承20%的份额,吴某、秦某贤共同继承20%的份额;2.依法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进行分割,房屋归原告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秦某贤、吴某所有,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各占25%份额,吴某、秦某贤共同占25%的份额,并由原告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秦某贤、吴某向被告秦某易支付房屋价值20%的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秦某龙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秦某君、秦某杰、秦某易、秦某聪、秦某亮。郑某于1997年10月17日死亡。秦某龙于2013年12月9日去世。秦某君于2001年3月29日死亡。秦某君的妻子吴某,女儿秦某贤。秦某龙名下有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该房为秦某龙、郑某在世时共同以成本价购买。秦某龙与郑某生前均没有遗嘱。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并要求分割该房屋,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秦某易辩称,对于起诉状所载明的亲属关系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在1996年房改时由被告秦某易出资购买,秦某易与秦某龙、郑某对房屋权属有明确约定,秦某龙、郑某均明确表示房屋归秦某易所有。二人去世后,原告与被告也就房屋权属进行约定由被告继承房屋。
2.秦某君先于秦某龙死亡,秦某龙有继承秦某君遗产的权利,秦某龙继承秦某君遗产的部分应当在本案中处理。3.秦某易长期与秦某龙、郑某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分割遗产时进行多分。
法院查明
一、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及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秦某龙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秦某君、秦某杰、秦某易、秦某聪、秦某亮。郑某于1997年10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籍。秦某龙于2013年12月9日去世。秦某君于2001年3月29日因死亡注销户籍。秦某君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秦某贤。审理中,原、被告表示,秦某龙与郑某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郑某死亡后秦某龙未再婚。
二、遗产来源及权属情况
1996年9月28日,秦某龙与原单位签署《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由秦某龙购买涉案房屋,房屋价款18084.22元。1998年7月30日,涉案房屋登记在秦某龙的名下,登记建筑面积83平方米。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900万元。原告认可该房屋系秦某龙和郑某的共同遗产,被告表示根据实际的出资情况和当初家庭成员之间约定的情况以及被继承人对这个房屋的处置意见,房屋应该归被告完全所有。本院向被告释明要求其明确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权依据,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能就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审理中,秦某易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秦某龙生前多次明确表示该房屋归秦某易所有,秦某易对涉案房屋的取得作出了巨大贡献。为证明上述主张秦某易向本院提交孙某芬书面证言并申请王某、秦某霖、高某聪、王某、高某鹏出庭作证。
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不认可被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一事。
三、被继承人年老后生活居住情况、子女对其赡养情况
原、被告均认可郑某和秦某龙有养老金,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数额。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从1991年开始与郑某和秦某龙共同居住。原、被告均表示郑某死亡前身体状态不错,没有卧床和不能自理的情况。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吴某、秦某贤表示秦某龙死亡前身体状态不错,没有卧床和不能自理的情况,秦某易陈述秦某龙去世前曾被车撞了,回家卧床了半个月至一个月,后来又做手术,身体不太好,还请了保姆。到去世时有几个月的时间是卧床的。
秦某易向本院提交秦某易与秦某龙共同生活期间以及旅游时拍摄的照片,证明秦某易长期与秦某龙、郑某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对秦某易予以多分。上述照片记录了秦某龙日常生活和与秦某易一起旅游的情况。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秦某易继承;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秦某易支付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各1500000元,支付秦某贤1178571.43元,支付吴某321428.57元。
二、驳回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秦某贤、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秦某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涉案房屋现登记在秦某龙名下,系秦某龙与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合同购买,故属于秦某龙与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秦某易表示根据实际的出资情况和当初家庭成员之间约定的情况以及被继承人对这个房屋的处置意见,房屋应该归秦某易完全所有。法院释明要求秦某易明确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权依据,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秦某易未能就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秦某易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秦某易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秦某龙生前多次明确表示该房屋归秦某易所有,并向法院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事实。但上述证人均未亲历秦某易出资购房的过程,且涉案房屋系房改购买,折算了被继承人的工龄,借名购买房改房屋不符合政策规定,在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秦某易的上述主张,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郑某死亡后,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为秦某龙的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份额系郑某的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未有证据证明郑某生前留有遗嘱,故涉案房屋中属于郑某遗产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郑某的父母均先于郑某死亡,故郑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秦某龙、子女秦某君、秦某杰、秦某易、秦某聪、秦某亮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秦某君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秦某君继承郑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配偶吴某,女儿秦某贤。
秦某龙于2013年12月9日去世,秦某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一半份额属于其遗产,同时其继承郑某遗产的权利发生转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秦某易申请的证人王某、高某聪、高某鹏出庭陈述时均提到秦某龙表示过去世后将涉案房屋留给秦某易,但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不构成口头遗嘱。
现未有证据证明秦某龙死亡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秦某龙的父母、配偶及儿子秦某君先于秦某龙死亡,故秦某龙的遗产由秦某杰、秦某易、秦某聪、秦某亮、秦某贤继承,其中秦某贤属于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秦某龙与郑某年老时,秦某易与秦某龙与郑某共同生活多年,根据原、被告陈述,出庭证人陈述和秦某易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秦某易对秦某龙与郑某扶养较多。故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对秦某易酌情予以多分。
具体继承份额上,郑某的遗产由秦某龙、秦某君、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各继承七分之一,秦某易继承七分之二,秦某君所能继承的七分之一份额由吴某和秦某贤各继承二分之一。秦某龙的遗产(包括其继承人郑某遗产的份额)由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秦某贤各继承六分之一,秦某易继承三分之一。至此,涉案房屋由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秦某易、吴某、秦某贤共同继承,其中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各占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秦某易占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秦某贤占该房屋八十四分之十一的份额,吴某占该房屋二十八分之一的份额。
在房屋分割上,原、被告均表示要求分得该房屋,考虑到秦某易长期在该处居住,故法院认为由秦某易分得该房屋为宜,秦某易按照双方协商的房屋价值900万元支付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吴某、秦某贤相应折价款,经计算秦某易应支付秦某杰、秦某聪、秦某亮各150万元,应支付秦某贤1178571.43元,吴某321428.57元。
本继承纠纷争议标的系郑某与秦某龙所留遗产如何继承,秦某君死亡后所留遗产如何与本案并非同一争议,故法院对秦某易要求对秦某龙有权继承秦某君遗产的部分在法院予以处理的意见不予采信,秦某易对此可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