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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未获得所有权房屋能否继承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9-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对一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并有权对该房屋居住使用;二、请求确认原告对二号房屋的继承份额并有权对该房屋居住使用;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的父亲孙某良于2017517日因病于位于丰台区家中去世。原告系孙某良与前妻秦某菲所生。被告赵某为孙某良再婚妻子,二人育有一子。孙某良的父亲孙某峰于2007年死亡,母亲刘某素于2001年死亡。被继承人孙某良留下的遗产包括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原告与被告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孙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房屋可以变现同意分割相关款项,二号房子与孙某良无关,与原告无关。

 

法院查明

孙某良与秦某菲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孙某,后二人离婚。孙某良与赵某于1989年结婚,二人育有一子孙某涛。孙某良的父亲孙某峰于2007年死亡,母亲刘某素于2001年死亡。孙某良于2017年去世。

另查:19961127日,北京市H公司(管理方、甲方)与孙某良(买方、乙方)签订拆迁产权调换住宅楼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分配北京市H公司建设的一号产权房一套。双方确认该房屋现为一号房屋,该房屋无房屋登记信息。2001328日,北京市K公司(危改单位、甲方)与郑某辉(被安置人、乙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乙方在危房改造区内有正式住房2间。有正式户口3人,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郑某辉、赵某、孙某涛;甲方安置乙方3居室1套;乙方就地回迁购房款(含公共维修基金)297296元,其中现金67296元,贷款230000元。

200145日,甲方郑某辉、赵某(借款人)与乙方银行(贷款人)、丙方郑某辉(担保人)签订贷款借款合同。2001816日,郑某辉去世。经询问,双方确认二号房屋现在未取得产权证书。

 

裁判结果

一、一号房屋由赵某、孙某涛、孙某居住使用;

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号房屋为孙某良生前与赵某的共同财产,孙某良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孙某良的份额为其遗产,因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故不具备分割份额的条件,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处理,赵某、孙某涛、孙某作为孙某良的被继承人,对一号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权,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因二号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被拆迁安置人中涉及到案外人郑某辉,虽然郑某辉已去世,但并未有证据证明郑某辉对二号房屋的权利已经处理完毕,故本案中对二号房屋不予处理,可待郑某辉对二号房屋的权利析产完毕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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