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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名下房屋购买时使用父亲工龄老人留下遗嘱部分继承人不认可引发的继承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8-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文依法继承赵某亮、郑某花遗留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赵某文占六百分之四百七十九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赵某亮与郑某花系夫妻关系,育有五个子女,即长女赵某丽、二女赵某娟、三女赵某婷、四女赵某霞、儿子赵某涛,赵某亮于1996830日去世,郑某花于2014127日去世,两人均未留遗嘱和遗赠。赵某涛于200964日去世,其妻子曾女士、大女儿赵某彩、二女儿赵某菲、三女儿赵某文。

赵某亮与郑某花于199957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为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登记在郑某花名下。现林某、赵某娟、赵某婷、曾女士、赵某菲、赵某彩均同意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赵某文。现赵某文要求依法继承赵某亮、郑某花的遗产,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林某、赵某娟、赵某婷、曾女士、赵某菲、赵某彩辩称,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赵某霞辩称,对赵某文诉求中所说的这个房屋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提出质疑,房本的名字为郑某花一人,所以应该只认定为该房屋属于郑某花一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赵某文诉状中提出的两位老人都没有遗嘱提出质疑,郑某花是有公证遗嘱的,明确指出该房屋系一人所有,没有与他人共有,财产只留下给四个女儿,即赵某丽、赵某娟、赵某婷、赵某霞,没有赵某文在诉求中要继承的赵某涛的那一份。

 

法院查明

赵某亮与郑某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赵某丽、赵某娟、赵某婷、赵某霞、赵某涛。赵某亮于1996830日死亡,郑某花于2014127日死亡。赵某涛与曾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赵某彩、赵某菲、赵某文,赵某涛于200964日死亡。赵某丽与陆开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林某。赵某丽与王大勇于199410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丽于2021621日死亡。

199957日,郑某花签订《个人购房申请书》载明:购房人郑某花是已故干部赵某亮的配偶;实际军龄39年;申请人19年离(退休)或在职,实际军(工)龄20年。双方工龄合计为59年;申请人自愿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现住团职房一套。1999728日,郑某花(乙方)与单位(甲方)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实际售价为32267元;甲方同意按照《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减收实际售价的20%,即6453元。现房屋登记在郑某花名下。

2007915日,郑某花在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载明:在我名下有位于一号房产一套。此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且该房产未设定抵押、担保,产权无争议。现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全部遗留给我的女儿赵某丽、赵某娟、赵某婷及赵某霞四人个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

赵某文提交协议书、声明书等,证明赵某丽、赵某娟、赵某婷、曾女士、赵某菲、赵某彩同意将一号房屋继承份额转让给赵某文。林某、赵某娟、赵某婷、曾女士、赵某菲、赵某彩对此均予以认可。赵某霞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一号房屋系郑某花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9412201房屋由赵某文、赵某霞继承,其中赵某文占75%份额,赵某霞占25%份额;

二、赵某文、赵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一号房屋系郑某花个人购买,应当属于郑某花个人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由赵某丽、赵某娟、赵某婷、赵某霞继承,每人继承25%的份额。

但一号房屋系购买时享受了赵某亮的军龄优惠折抵房款,该军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及财产属性,属于财产权益,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赵某亮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赵某丽、赵某娟、赵某婷、赵某霞、赵某涛继承,但因一号房屋现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赵某亮军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不能确定,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可待条件具备后再行处理。赵某丽去世后,现林某、赵某娟、赵某婷均同意其各自应继承份额转给赵某文,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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