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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未有遗嘱部分子女起诉分割老人遗产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8-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的房产,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要求诉争房屋归张某薇继承所有,张某薇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朱某与张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文、次子张某武、三子张某鑫、长女张某薇。张某鹏(父亲)于2007118日去世,遗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007419日,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张某鹏遗有与其配偶朱某共有的北京市崇文区一号房屋一套,因其子女张某文、张某武、张某鑫、张某薇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故张某鹏在案涉房产中份额,由朱某一人继承。后朱某变更该房屋所有权为其单独所有。

2021年朱某因病去世。由于朱某生前未留下遗嘱,继承分割主张,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协商无果。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鑫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被告出资购买的,被告购房时是按照成品价购买的。现被告要求按照当年的出资并且折算父母的工龄,折算工龄部分可以平均分割,被告自己出资部分要求原告按照双方商定好的房价300万元所占的比例给被告相应的补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朱某与张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文、次子张某武、三子张某鑫、长女张某薇。2007118日,张某鹏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原登记在张某鹏名下。2007419日,北京市崇文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张某鹏与其配偶朱某共有的北京市崇文区一号房屋一套,其子女张某文、张某武、张某鑫、张某薇均自愿放弃继承权,故张某鹏在诉争房屋中份额由朱某一人继承。随后,朱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2021125日,朱某因病去世。朱某生前未留下遗嘱。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被告张某鑫表示诉争房屋在1998年进行房改,产权单位按照成本价出售该房屋,被告经与父母协商,由被告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在本案中应考虑被告出资的事实,在继承诉争房屋之前应先给予被告经济补偿。对此,原告表示不予认可,认为诉争房屋就是被继承人朱某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继承。另,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诉争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朱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薇继承所有,张某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某文、张某武、被告张某鑫房屋折价款75万元;

二、驳回被告张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朱某去生前未订立遗嘱,故对其遗产即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由其子女(原、被告四人)继承。本案中,原告张某薇主张继承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原告张某文、张某武对此不持异议,被告张某鑫对于己方获得房屋折价款亦不持异议,但张某鑫表示诉争房屋当初在房改购房时系其出资购买,现要求在继承之前应先对其予以补偿,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应当指出,被告所述出资一节与本案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出资与否并不影响诉争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其出资与产权人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张某鑫可在本案终结后向诉争房屋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基于此,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原、被告各享有诉争房屋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原告张某薇继承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诉争房屋300万元的价值按照比例给予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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