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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下遗嘱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8-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该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照四分之一财产份额的标准给付原告赵某文房屋折价款2404725元、给付原告孙某、赵某达房屋折价款2404725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赵先生与祝女士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四子女,按长幼顺序分别是:赵某杰、赵某皓、赵某涛、赵某文。祝女士于201768日去世,祝女士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赵先生于2019817日去世、未再婚,赵先生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二人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在诉讼过程当中,赵某涛于2020年的325日病逝。其妻子孙某以及独子赵某达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诉至本院,故原、被告系本案全部法定继承人。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系赵先生承租的公租房,后房改房使用工龄折算,产权登记至赵先生名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故该套房屋应属赵先生、祝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现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赵先生、祝女士名下的财产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各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皓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亲属关系、婚育情况、死亡情况。父亲的房屋份额50%及其从母亲处继承的10%份额要求全部归我所有,母亲的遗产部分,因为我照顾的多,要求母亲遗产的90%。我父母名下一共有5套房,北京有4套,30年前就分好了。他们三个人每个人都一套,都在享受着,我父母当时说涉案房屋,他们先住着百年以后,就是我的。诉争房屋是老人给我的,应该由我来继承。我手中有赵先生立的遗嘱,内容就是该房屋是我的,和别人都没有关系,遗嘱在遗嘱库。底稿我见过,原文没有见过。

被告赵某杰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亲属关系、婚育情况、死亡情况。赵某皓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最多,我父母确实说把涉案房屋都给赵某皓。我也同意把诉争房屋给赵某皓。按法律规定,属于我的房屋份额,我要求继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先生与祝女士系原配夫妻关系,共育有赵某皓、赵某杰、赵某涛和赵某文。祝女士201768日死亡,赵某达019817日死亡。赵先生之父某619861013日死亡,之母王某、之继母金某均先于其死亡。祝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涛于2020325日死亡,去世前没有留有遗嘱,其继承人为之妻孙某和之子赵某达,本院追加孙某及赵某达为本案原告。

应赵某涛及赵某文申请,本院启动涉案房屋的价格评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价值96189万元。

赵某皓提交201697日赵先生订立的遗嘱,内容如下:“在我去世后,我的以下遗产由赵某皓继承10000%。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赵先生及见证人王某、高某在遗嘱的每一页上捺印、签字及书写日期。

赵某文、孙某、赵某达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认为:1.没看到赵先生本人亲笔书写的视频;2.文书中有处的涂改,而涂改内容都是订立遗嘱必须陈述的重要事实,依法对遗嘱中重要事实不应进行任何的涂改,否则遗嘱无效;

见证人与中华遗嘱库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在档案中进行体现,与被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相关材料也没有。而且其中一名见证人,高某存在品德类的不良记录,所以其不宜作为见证人身份在本次见证中出现,所以这个原告方对于见证人的身份是都不予认可的;赵先生在作出文书时已经83岁高龄,赵先生处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无权处分妻子的份额,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赵某皓继承;赵某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赵某文、赵某杰房屋折价款各865701元;支付孙某、赵某达房屋折价款865701元;

二、驳回赵某文、孙某、赵某达、赵某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先生生前留有自己书写的遗嘱一份,遗嘱的每一页均有签名及日期。存放该遗嘱的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亦出具了赵先生于201697日订立自书遗嘱的音视频文件,视频中能清晰的看到被继承人赵先生订立遗嘱的过程,故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遗嘱性质为自书遗嘱。

该争议房产系祝女士及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赵先生之部分,剩余的二分之一的份额为祝女士之遗产。祝女士的继承人为赵先生、赵某皓、赵某涛、赵某文、赵某杰,即各占十分之一。即赵先生所在的份额为十分之六,赵先生将其所有的部分全部遗留给赵某皓,故赵某皓所占争议房屋的份额为十分之七。赵某皓主张对祝女士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一节,赵某杰认可赵某皓对祝女士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法院结合赵某皓提交的丧葬费用清单及赵某杰的陈述,认可赵某皓对祝女士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适当予以多分,赵某皓要求继承祝女士遗产份额的90%之主张过高,不予支持,具体份额由法院酌定。

即赵某皓占争议房产的73%,赵某文、赵某涛、赵某杰各占9%。赵某涛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孙某、赵某达,其二人继承赵某涛应继承的9%份额。赵某皓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主张由其继承全部房屋,法院不持异议。经评估,涉案房屋总价值96189万元,由赵某皓支付赵某文、赵某杰各865701万元,支付孙某、赵某达8657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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