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该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二被告25%的房屋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为:被继承人齐某与孙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三人,齐某聪、齐某杰、齐某英。齐某英于2001年8月25日去世,其生前育有一女,即原告刘某。齐某于2003年12月18日去世。孙某于2019年7月19日去世。二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系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5月26日,孙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将上述房屋属于其自己的份额及继承配偶齐某的份额留由原告继承。经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继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如所请。如本案遗产房屋进行法定继承,原告要求继承40%的份额,二被告各继承30%的份额,要求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二被告房屋补偿款。
被告辩称
被告齐某杰辩称,被继承人齐某与孙某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三人,齐某聪、齐某杰、齐某英。齐某英于2001年8月25日去世,其生前育有一女,即原告刘某。齐某英在两位老人之前去世,原告没有继承权。孙某生前亲口告诉我原告曾经要求孙某写遗嘱把房子留给她,但是孙某没有写。不认可原告提交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要求诉争房屋依法继承,因齐某杰对老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要求继承诉争房屋50%的份额。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齐某杰房屋价值50%的房屋折价款。
被告齐某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齐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三人,齐某聪、齐某杰、齐某英。齐某英于2001年8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育有一女,即原告刘某。齐某于2003年12月1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于2019年7月19日去世。齐某与孙某生前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一套,2002年12月5日该房登记在孙某名下。
原告向本院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孙某,本人与齐某(于2003年4月2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名子女,三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长女齐某英2002年8月21日去世,长子齐某聪,次子齐某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系老房拆迁后用本人与齐某及长女齐某英的工龄折算后出资购买的。长女齐某英出资3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某。
上述房产中属于本人的部分及本人继承配偶齐某的部分全部由外孙女刘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立遗嘱人:孙某,2014年5月26日。”原告主张上述遗嘱为自书遗嘱,被告齐某杰对遗嘱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孙某没上过学,不会写字,诉讼过程中,本院释明原告对遗嘱的真实性有举证义务,询问其是否要求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原告表示无法提交相应的样本进行鉴定,不申请对上述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原告提交《律师见证笔录》,欲证明遗嘱有效。
另查:被告齐某杰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肆级。被告齐某杰称其是语言和智力方面的残疾,不影响手头工作,本人有工作单位,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房地产价值总额519.08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二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告称齐某去世之前由孙某照顾,齐某去世之后其与孙某之间互相照顾,孙某住院时原告与齐某杰都照顾了孙某,原告照顾的时间更长,不认可被告齐某杰所述对老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被告齐某杰表示两位老人去世前主要是其与妻子杨某一起照顾。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刘某给付被告齐某杰房屋补偿款1868688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刘某给付被告齐某聪房屋补偿款1453424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原告提交的自书遗嘱,被告齐某杰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系孙某本人亲自书写,亦明确表示不要求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故原告要求根据该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孙某份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交的《律师见证书》从内容上看属于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并非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故诉争房屋应由原、被告三人依法继承。原告之母齐某英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齐某英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原告代位继承,被告齐某杰主张原告没有继承权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齐某杰主张对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节,原告不予认可,齐某杰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亦表示齐某去世前由孙某照顾,故判令齐某的房产份额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能够认定被继承人孙某去世前曾与原告共同生活,齐某杰居住在被继承人家附近方便对其进行照料,孙某去世前患病住院原告与齐某杰均予以照顾,二人对孙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可适当多分遗产。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刘某继承诉争房屋36%的份额,被告齐某杰继承诉争房屋36%的份额、被告齐某聪继承诉争房屋28%的份额。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其给付二被告房屋补偿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数额按二被告所占房屋份额,结合房屋评估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