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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夫妻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离婚时对方起诉分割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7-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林某、周某婚后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99日登记结婚,201612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15327日双方签订合同购买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2016年双方离婚时一号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故未在离婚时一并处理。涉案房屋已于202069日取得所有权证,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辩称,不同意林某的诉讼请求,虽涉案房屋登记在我和林某名下,但该房屋系我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林某对此也认可。购买房屋时,由于我父母没有购房资格,故借用林某的名义买房,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系我父母。我方认为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应确认所有权后再行分割。

 

法院查明

林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9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12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周某鹏、秦某霞系周某之父母。2015年,林某、周某与北京F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林某、周某购买通州区一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759平方米,总价款2033828元。涉案房屋系全款购买,购房款、契税全部由周某之母秦某霞支付。2019年,林某将周某、北京F公司、秦某霞(第三人)、周某鹏(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林某、周某名下,本院判决北京F公司协助林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林某、周某名下。202069日,涉案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林某、周某名下,由二人共同共有。

另查,20161220日,经本院调解,林某、周某离婚,调解书中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再查,2020年,秦某霞、周某鹏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林某、周某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秦某霞、周某鹏所有,并由林某、周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自愿撤诉。经询问,秦某霞称因其与周某鹏均不具备购房资格,故自愿撤诉。

庭审中,林某主张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系秦某霞、周某鹏对林某和周某的赠与,而周某则主张秦某霞与周某鹏与林某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若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系林某、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购房款应系秦某霞与周某鹏对其二人的借款,应当予以归还。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双方均不申请评估,经协商一致认可为4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原告林某、被告周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周某所有;

二、被告周某支付原告林某房屋补偿款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秦某霞、周某鹏与林某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法院认为,周某主张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应对此予以举证,现其并未举证证明其父母与林某曾签署过相关协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周某主张涉案房屋系秦某霞、周某鹏借林某名义购买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房屋系由林某、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且登记在二人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二人已离婚,且该房屋已具备分割条件,林某要求分割,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离婚后房屋由周某控制,若房屋归林某所有,涉及腾退问题,存在执行困难,故该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支付林某房屋折价款为宜。关于折价款金额,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值400万元,故周某应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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