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成功案例 >

离婚律师解析一起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配偶起诉要回并要求离婚多分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6-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某赠与被告周某200万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周某返还120万元给林某,姜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姜某于1994119日登记结婚,于2018118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原告发现两被告早已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男孩姜某文、一女孩姜某霞。被告姜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许可,赠与给被告周某大量钱款。原告已向石景山法院起诉并胜诉。

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经过调查,另发现20101018日,被告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赠与给被告周某200万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姜某、周某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姜某转给周某的200万,是姜某用于朝阳投资项目。因项目是周某的朋友推荐,就向周某转款共同投资;2、林某与姜某办理离婚时,已将全部财产进行分割。姜某还另向林某支付750万元作为补偿。该补偿的直接目的就是原告可能无法准确掌握姜某的财产状况,原告进行充分论证和内心确认后认可的补偿金额,解决了所有与财产相关联的财产争议,同时姜某为了承担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责任,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把婚后购买的三套商品房,其中的两套归原告。姜某仅仅保留了在北京的房屋用于居住。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汇款数千万元,全部归原告所有,姜某并未分割。

原告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60%,即1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假设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应予返还,也只能返还赠与财产的50%,对于姜某应当享有的份额原告无权请求返还,因此,原告返还赠与财产60%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本案诉讼损害了姜某的名誉权。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得到保护。201752日,原告向公安分局提出充分控告时,就应当知道姜某与周某可能会存在财产往来。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再加之,201931日已经提起赠与合同诉讼,截至今日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过,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

林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1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515日育有一女姜某珊。姜某与周某生育一子姜某文,一女姜某霞。

2018118日,姜某与林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办理离婚协议;二、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750万元整作为补偿,该款支付方式双方另行约定。三、夫妻共同存款的处理: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其他债权归各自所有。2、房产:(1)位于扬州市一号的房产权及家具归女儿姜某珊所有;(2)位于扬州市二号归女方所有;(3)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三号的房产权归男方所有;(4)位于老家的房产权归男方所有,姜某珊对该房享有居住权;双方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双方各自的债权各自拥有。……”

201752日,林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其丈夫姜某涉嫌重婚,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124日,姜某与林某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该《刑事和解协议书》载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姜某与被害人林某1994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姜某于2004年前后在北京与杨某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姜某与林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于2018118日办理了离婚相关手续。二、姜某同意向林某支付人民币750万元整作为补偿,被害人林某对姜某的重婚行为进行谅解并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姜某、犯罪嫌疑人杨某彩及犯罪嫌疑人周某(以下简称相关方)的重婚责任,撤回对姜某及相关方的控告,并请求相关部门撤案,免除对姜某及相关方的刑事处罚……”。该协议书尾部有姜某、林某本人签字、捺印及日期,并盖有公安局公章及主持人签字、日期。

后公安局撤销此案

另查明,20101018日,姜某名下账号银行账户向林某名下账号转账200万元。

林某主张姜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许可,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赠与周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周某原告返还120万元。二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并答辩称该200万元系姜某和杨某涛一同投资但是,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姜某参与了投资,也不能证实姜某与周某是共同投资。

 

裁判结果

一、确认姜某与周某之间关于200万元财产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林某返还120万元;

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本案系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案件,姜某、周某二人在明知姜某已婚的情况下,在姜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对姜某向周某赠与其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赠与合同无效后,周某就其被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两个子女,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考虑本案具体情节,认定林某要求周某将其中60%的款项返还林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姜某在本案中未要求周某向其返还涉案款项,视为其对自身权益的处置。但林某主张姜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姜某、周某答辩称,双方离婚协议已将夫妻全部财产进行分割,姜某还另向林某支付750万元作为补偿。该补偿的直接目的就是原告可能无法准确掌握姜某的财产状况,原告进行充分论证和内心确认后认可的补偿金额,解决了所有与财产相关联的财产争议。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姜某在离婚协议中同意补偿林某750元的款项中,包含姜某于20101018日向周某赠送的200万元。故法院对二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姜某、周某答辩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经查,根据法律规定,该案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