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有一套权房,父母去世前曾留下未经公证的,写明该房产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请问该遗嘱是否生效?五个子女是否可以平分其租赁权? --上海王女士
【解答】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而不是产权,不存在继承一事。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 (二)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来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 (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 (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按他处住房情况)。
所以在承租人过世后,你们子女可以要求变更承租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