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苏的妻子说,自己与公婆同属于阿苏的继承人,自己应当分得阿苏的遗产,如今两位老人独占钱款没有道理。阿苏的父母却说,这笔钱是阿苏去世后单位才给的,根本就没到过阿苏的手,怎么会是遗产呢?明明是给两老的生活补贴。
市二中院袁月全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首先细细地查清了钱款的来龙去脉。原来阿苏单位给两老的这笔钱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因为阿苏父母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以往靠阿苏供养,且都年事已高,所以一次性给了他们一笔养老费。另一部分是考虑到当时阿苏父母确实经济比较困难,同时也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意义,因此给了他们一笔“死亡补偿金”。袁法官还了解到阿苏妻子得到的那笔钱也是死亡补偿金,单位也是出于适当缓解经济困难与精神抚慰的双重考虑,另外单位还苏妻每月可以去领取女儿的生活学习补助费用,直至女儿成年为止。
袁法官告诉,这起案件其实不是继承纠纷。根据我国的规定,只有阿苏去世时所留下的属于他本人的合法财产,才是他的遗产。而现在苏妻要求分割的是阿苏去世后单位给予近亲属的费和补偿金,因此这些钱款不属于阿苏的遗产,自然就不发生继承。如果单位将阿苏善后的所有费用打包一起发放,阿苏父母与苏妻对这些费用的分配发生争议,准确地说这属于析产纠纷。本案中,阿苏单位将阿苏的善后费用直接分配给阿苏的父母与妻儿,其目的与对象非常明确,两位老人的养老金和补偿金就完全属于他俩个人所有,而非两老与阿苏的妻儿,因此法院不能支持苏妻的诉讼请求。袁法官继而又说,其实苏妻也得到了一笔补偿金,数量与老人得到的相差不多。之所以从表面上看两位老人的得款总数明显高于阿苏的妻子,那是因为其中给老人的养老金是一次性领取,而给阿苏女儿的生活学习补助费需每月去单位领取之故。阿苏的妻子毕竟也是通情达理之人,听了袁法官的一席话,渐渐消除了心中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