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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纠纷有何规定?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对的股权继承纠纷有何规定? 本站股权继承纠纷律师的答复意见: 修订前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入称为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称为股权。从实践和理论中都可以确认: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既具有财产属性,又具有身份属性,而身份属性涉及到股权所有者拥有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因此,股权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就具有特殊性,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的更加明显。有限责任公司中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针对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做了专门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 在2005年公司法出台之前,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众说纷纭。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既可以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全面顾及了继承人和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因此,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关键要看《公司章程》针对此项内容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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