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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子女购房后去世父母作为继承人起诉开发商办证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2-05-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娟、王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C公司协助金某娟、王某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证书;2.诉讼费由C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琳是二原告的女儿,王某琳于201827日去世,王某琳离异无子女,公证由二原告继承该房屋。王某琳与被告于2009624日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为827392元,2016年王某琳与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被告至今仍不协助提供相关的资料,因此,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C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2009624日,王某琳(买受人)与C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某琳购买C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总价款827392元。合同约定: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06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签订后,王某琳向C公司根据结算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34432元。20109月,C公司向王某琳交付了涉案房屋。2014115日,C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2020928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继承人王某琳于201827日死亡;……丰台区一号商品房销售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商品房预售合同》……四、被继承人王某琳的父亲王某刚,母亲金某娟,王某琳与吴某词于2005329日登记离婚;五、现王某刚、金某娟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因王某琳与吴某词于2005329日登记离婚后未再婚,且王某琳无子女,兹证明被告继承人王某琳的上述遗产由王某刚、金某娟共同继承”。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金某娟、王某刚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金某娟、王某刚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王某琳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王某琳因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对被告享有合同权利,在王某琳死亡后,基于该合同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属于王某琳的遗产,因王某琳于2005329日登记离婚后未再婚,且王某琳无子女,王某琳享有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由王某刚、金某娟共同继承。2014115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故现金某娟、王某刚要求C公司办理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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