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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北京律师:签订购房合同为过户房屋被法院拍卖可以解除合同追偿损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1-12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F、张R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王F、张R与李四、张三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买卖补充协议》;2.判令李四、张三共同返还王F、张R购房款640000元;3.判令李四、张三支付以6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李四、张三赔偿王F、张R购房中介佣金损失1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3775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302元由李四、张三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F、张R是夫妻关系。李四、张三是夫妻关系。2018年3月27日,经M公司,王F、张R与李四、张三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买卖补充协议》。王F、张R购买李四、张三拆迁安置房屋。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买卖补充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签订契约当日,王F、张R从余额宝账户直接付给张三购房定金50000元。次日,王F、张R又从农信社账户给张三购房款590000元,共计付给李四、张三640000元。
根据契约约定,购房余款460000元待李四、张三领到房产证时,王F、张R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给李四、张三。随后,王F、张R一家人搬入W县居住至今。2020年4月15日,W县人民法院在王F、张R购买居住的W县门口张贴《公告》、《执行告知书》。据此,王F、张R获悉购买居住的房屋将要被法院强制拍卖,还要求于2020年5月18日迁出该房。由于李四债权债务纠纷,导致王F、张R购买房屋长期居住之目的不能实现,现王F、张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王F、张R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李四辩称,1.李四并非不卖案涉房屋,王F、张R已经居住案涉房屋多年,无需解除合同,只要王F、张R支付剩余购房款,李四就可以处理自身的债权债务,就可以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至王F、张R名下;2.如果王F、张R一定要解除合同,李四认为,王F、张R已实际居住案涉房屋,其不同意支付利息,以及赔偿中介佣金损失、保全费、保险费等。
张三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7日,李四作为甲方(卖方)、王F、张R作为乙方(买方)、M公司作为丙方(中介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主要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W县,房屋一套转让乙方,房屋面积合计86.77平方米;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总价为1100000元;签订本契约时乙方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50000元;在2018年4月8日之前,乙方支付甲方640000元。甲方应把W县商品房认购书交给乙方;在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640000元后,甲方应在2018年4月18日将房子交付给乙方使用。购房余款460000元待甲方领到房产证时,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甲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后,王F、张R于2018年3月27日、2018年3月28日共向李四、张三支付了购房款640000元,李四、张三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F、张R使用,王F、张R入住涉案房屋至今。2018年4月14日,王F、张R向M公司支付中介费11000元。
2020年4月、5月的一天,李四作为甲方(卖方)、王F、张R作为乙方(买方)再次签订《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经丙方(M公司)牵线搭桥于2018年3月27日就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W县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由于甲方的原因该房屋至今未能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就该房屋未尽事宜补充协议如下:该房屋如果甲方产权属于赠予或继承性质的,房屋产权过户时因产权是赠予或继承性质而产生的增加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全额承担。如果该房屋被保全或冻结,由此对乙方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甲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补充协议与原甲乙双方经丙方牵线搭桥于2018年3月27日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李四、王F分别在《房产买卖补充协议》落款甲方、乙方签章处签名及捺指印,同时将落款时间落为2018年3月27日。同日,李四在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甲方落款处补充签字捺印。
2020年4月15日,W县人民法院在涉案房屋门口张贴(2019)闽0426执1558号《公告》、《执行告知书》,《公告》中责令李四、张三在2020年5月18日迁出位于W县房产,到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告知书》中告知张三,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四与案外人张三共同所有的位于W县房产……。至此,双方因案涉房屋居住以及产权问题发生纠纷,王F、张R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F、张R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出保全费37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302元。
 
裁判结果
一、李四、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F、张R购房款640,000元,并支付以6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李四、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赔偿王F、张R购房中介佣金损失11,000元;
三、李四、张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F、张R财产保全费3,775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302元,合计5,077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王F、张R与李四、张三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产买卖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王F、张R已依约向李四、张三给付购房款64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李四、张三亦应按照约定将案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王F、张R名下。现因李四与他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且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致使王F、张R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王F、张R要求解除案涉《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房地产买卖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李四提出的王F、张R实际使用了房屋,目前查封并未影响房屋的使用,故不应解除购房合同的抗辩理由,因王F、张R与李四、张三签订购房契约的目的系居住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在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的情形下,王F、张R无法继续居住,亦无法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四的该项辩解理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李四、张三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640,000元返还给王F、张R,故王F、张R要求李四、张三还购房款64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案涉《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买卖补充协议》因李四、张三的违约行为而解除,李四、张三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王F、张R要求李四、张三支付以6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王F、张R要求李四、张三赔偿购房中介佣金损失11,000元的请求,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房产买卖补充协议》约定,若发生与李四、张三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纠纷,或房屋被保全,由李四、张三承担给王F、张R造成的经济损失,故王F、张R要求李四、张三赔偿购房中介佣金11,000元,以及承担财产保全费3,775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302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李四提出王F、张R实际使用了房屋,不应支付利息,以及赔偿中介佣金、保全费、保险费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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