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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的拆迁纠纷——共有房产未分割,拆迁补偿是否也共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1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一诉称:被告王某二是被继承人王某三的儿子,被告王某二生母去世后。原告与被继承人王某三于199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后离婚,但仍然居住在一起。2014年7月1日王某三因病去世,后王某三遗留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西X排X号房产拆迁。但当时拆迁部门未告知原告拆迁事宜,因此二被告签订了拆迁协议并领走全部拆迁置换权益约人民币150万元,原告要求继承分割自己应当享有的份额,但二被告拒不支付,故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丈夫王某三遗产中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西X排X号房产拆迁置换的权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二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西X排X号房屋并非被告父亲王某三的遗产,该房屋是被告王某二自己建造,其中有一半地由证人王某在1994年转让给王某二和李某四,后盖房并且在此居住。拆迁房屋并非王某三的遗产,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王某三是被告王某二的父亲,其与原告李某一系再婚夫妻,双方于1995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王某三于2014年7月1日去世,其生前的户籍地是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西X排X号。二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04年3月10日离婚。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存于某某市某某区档案局保管的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区域内拆迁置换的有关档案,该档案载明拆迁人均为某某市某某区风井XX间区域拆迁改造指挥部,被拆迁人分别为被告王某二、被告李某四。其中被告王某二房屋坐落在风井XX间区域内,建筑面积为81.69平方米。
被告李某四的房屋坐落在风井XX间区域内,建筑面积为200.54平方米。原告诉请中要求继承的房产拆迁置换权益中的房产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西X排X号,但本院依法调取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房产坐落于风井XX间区域,且经本院与某某市某某区档案局核实,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西X排X号无拆迁档案。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所诉的房产拆迁置换权益变更为上述我院调取的档案中的房产拆迁置换权益。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要求继承案外人王某三遗产中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厂XX间区域内的房产拆迁置换权益,因该套房产无相应的房产手续,且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王某三,故由此衍生的房产拆迁置换权益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且依据原告申请,调取的房屋拆迁档案中房屋拆迁置换协议的被拆迁人为被告王某二以及被告李某四,而非案外人王某三。
关于原告提出的案外人王某三以及二被告李某四、王某二的户籍均在被拆迁房产内,因此,被拆迁的房产应视为王某三、王某二、李某四的共同财产权益的主张,因户籍信息仅为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不能证明该户籍地址中涉及的房产产权信息,故该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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