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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将旧房产翻新后被拆迁,补偿款是否归出资人所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11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二诉称:1972年,张某七在坪塘将其父亲遗留的旧房进行改建。1979年张某七去世。1993年张某六在未告之原告张某二和原告张某三的情况下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的四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1994年被告张某一在未告之原告张某二和原告张某三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两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1995年张某九因病去世。2013年原告张某二和原告张某三有意将老屋进行重新改建时才被告知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六和张某一名下。2016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对坪塘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发布征收决定,案涉两处房产为征收对象。征收部门正在与张某六的继承人被告陈某八和被告张某一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两原告与被告陈某八、被告张某一商谈征收补偿分配事宜多次,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张某二对望房产的征收补偿权益享有208356元的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一辩称:本案中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严重的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起诉。根据原告起诉状显示,张某九老人去世在1995年,两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已经超过了最长时效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房产证显示,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张某六和张某一,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涉案房屋享有权利。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的继承,两原告方享有的比例也不会超过十分之一。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张某六、被告张某一是同胞兄妹,被告陈某八是张某六妻子。被告张某四、被告张某五是被告陈某八和张某六的两个女儿。原、被告的父亲张某七和母亲张某九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张某二、张某六、原告张某三、被告张某一。上世纪七十年代张某七在坪塘将其父亲遗留的旧房进行改建,改建后该栋房屋共有六间房。1979年张某七因公去世,1995年张某九因病去世。张某七和张某九两人去世前没有进行分家析产,去世后其四个子女没有就遗产进行分配。
1993年张某六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的四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在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显示该四间房建筑时间为1975年,并注明两间卧房与张某一共墙。1994年被告张某一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两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在该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和审批表上显示该两间房修建时间为七十年代,并注明与张某六共墙。涉案房屋建成时,原告张某二约29岁,张某六约为23岁,原告张某三约19岁。被告张某一约14岁。
2016年,本案诉争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被告陈某八以个人名义与拆迁指挥部就四间房的房屋补偿已经签订协议,补偿款为331546元。2016年,本案诉争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被告张某一以个人名义与拆迁指挥部就两间房屋补偿已经签订协议,补偿款为294769元。两原告认为该房屋系父母留下的财产应该为共有财产,拆迁补偿权益应该有两原告份额,故成本纠纷。
 
三.法院判决
被告陈某八、被告张某四、被告张某五在房产拆迁补偿款331546元中给付原告张某二补偿款100000元,给付原告张某三补偿款100000元;被告张某一在望房权坪字第××号房产拆迁补偿款294769元中给付原告张某二补偿款100000元,给付原告张某三补偿款100000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本案的案由是否为继承纠纷。被告张某一辩称该房屋系自己个人出资修建,但被告张某一在修建该房屋时年仅14岁,尚未成家,且其并未就修建房屋出资数额提交确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八辩称该房屋系其丈夫张某六出资修建,但张某六在修建房屋时也年仅23岁,陈某八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出资情况,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房屋是张某七和张某九夫妇在世时出资并主持修建。张某七和张某九死亡后,原告张某二、原告张某三、被告张某一和张某六作为四个子女可以作为继承人享有应有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原告张某二和原告张某三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过要放弃继承,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在财产进行分割前,诉争房屋属于原告张某二、原告张某三和被告张某一以及张某六共有的财产,他们之间为此发生的诉争应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因此本案应该是分家析产纠纷。
二是对于诉争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收益。因张某七、张某九均已经死亡,故诉争房屋应该由原告张某二、原告张某三和被告张某一和张某六共同所有。又因张某六也已经于2012年去世,张某六所有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妻子陈某八和两个女儿张某四和张某五享有。张某六和被告张某一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产权证,应视为其代表其他共有人进行了产权登记,不能因此认定诉争房屋已经转归张某六和被告张某一个人所有。按照拆迁补偿协议,房产拆迁补偿款为331546元,房产拆迁补偿款为294769元,以上共计626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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